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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校园欺凌的治理体系研究— “伦理+法治”的分析框架

作者:邓达奇 戴航宁  2021-09-15 14:41  新传播    【字号:  

近年来,我国校园暴力、欺凌事件频发,态势愈加严重,本文基于以往国内外校园欺凌防治经验的总结与积累,进一步探寻本土行之有效的治理体系成为紧迫的时代学术命题。2016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文件首次采纳“校园欺凌”这一概念,为治理体系的学术探究提供了统一的话语平台。校园欺凌终极意义上是人际关系的“失范”,从“伦理”与“法治”两个维度出发可构建防治校园欺凌的理论基础,伦理之“善”为校园学生交往铺垫主体间沟通的认知基础,法治之“善”以“人是目的”为特殊意志的化身强调维护学生人格尊严的国家义务。在治理策略上,美国的反霸凌法+干预计划、英国的零容忍政策、新加坡的综合策略以及日本的反欺凌专门立法体系为我国提供了有力借鉴。具体到我国的治理策略层面,在“伦理”维度上应注重学生的主体间性、“教育至善”引导校园多元共治,在“法治”维度上注重“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互补、“三权互动”配合与“四位一体”的主体协同治理体系,形成反校园欺凌本土式综合治理体系。


三、他山之石:国外校园欺凌的治理经验借鉴

(一)美国—反霸凌法+干预计划

从比较法的经验来看,美国是最早探索建立反校园欺凌法律制度的国家之一。晚近10年,因为校园欺凌事件的频发和媒体的广泛报道,联邦政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在联邦政府的动议与影响下,20世纪初,50个州均通过了反校园霸凌法案。由于实行分权制,联邦政府对州的事务一般只能进行财政干预与指导,州政府拥有几乎“绝对”的立法权,因此对校园霸凌的定义也出现州际差异。比如新泽西州等将霸凌的范围扩大到了“骚扰”“胁迫”和“教唆,而乔治亚州则采取十分严格的定义,仅仅针对侵害学生的肢体行为。但总括看来,各州法案的共同点在于界定校园欺凌行为的概念、类型以及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等。 [19]单纯就内容来做评价,这些制度的出台初步建构了反校园欺凌的法律制度,使反校园欺凌开始法治化,校园欺凌的治理从以往的道德治理转向了法律规制。从实施的效果来看,自制度颁布以来,校园欺凌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发生率大大降低了。

从规则的制定过程来看,美国反校园欺凌的立法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的理念,注重公众参与以及立法评估,以期通过高质量的立法解决现实问题。这一立法思路表现在对立法程序的严格遵循。在立法前期的准备阶段,制定主体委托相关社会科研机构或者行业组织对本地区的校园欺凌现实状况进行调研,调研的要求非常严格。在严格的质量把控下,调研组的深入调查获得了充分的数据,为立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除此之外,制定主体还委托调查公司对社会公众、家长、教师以及学生展开了问卷调查工作,得到了翔实的实证材料,这也为立法工作做了充分的准备。在立法的中期阶段,制定主体组织专家学者对反欺凌立法的草案进行了反复的论证。这些论证工作主要围绕校园欺凌的定义、认定以及法律责任的划分展开。这些问题涉及多方利益的平衡,因此除了专家论证,制定主体还引入了公众参与,具体方式为通过通告与评论程序收集公众意见,并对公众意见进行分析与回应,以实现规则内容中专家理性与大众理性的统一。在立法之后,立法主体也没有忽视立法后评估机制的重要性,有针对性地组织专家学者根据立法实施的情况进行了评估,通过调整相关规则保持立法对社会实践的适应性。

总之,从美国反校园欺凌立法的制定过程来看,注重专家理性与大众理性的统一,注重立法过程与立法后评估的统一,注重问题导向与立法引领的统一是美国反校园欺凌立法的经验。 [20]基于成熟的立法技术和严谨的论证过程,美国反校园欺凌立法的具体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一方面,将校园欺凌行为的概念明确化、类型化,各州对于欺凌的认定也从笼统到具体,法律条文也更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其核心内容包括霸凌的定义、制定和实施预防霸凌计划、教职人员的培训、通报政策及免责条例、对霸凌者的惩戒及对受害者的保护程序等。”[21](P91)另一方面,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救济机制,在不同主体间形成了良性互动机制,多部门之间在明确各自职能与权责前提下,彼此协调、共享资源,从而明确责任主体、高效协作。主导力量在政府,但直接责任者是学校,形成了政府积极干预反霸凌治理体系。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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