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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校园欺凌的治理体系研究— “伦理+法治”的分析框架

作者:邓达奇 戴航宁  2021-09-15 14:41  新传播    【字号:  

近年来,我国校园暴力、欺凌事件频发,态势愈加严重,本文基于以往国内外校园欺凌防治经验的总结与积累,进一步探寻本土行之有效的治理体系成为紧迫的时代学术命题。2016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文件首次采纳“校园欺凌”这一概念,为治理体系的学术探究提供了统一的话语平台。校园欺凌终极意义上是人际关系的“失范”,从“伦理”与“法治”两个维度出发可构建防治校园欺凌的理论基础,伦理之“善”为校园学生交往铺垫主体间沟通的认知基础,法治之“善”以“人是目的”为特殊意志的化身强调维护学生人格尊严的国家义务。在治理策略上,美国的反霸凌法+干预计划、英国的零容忍政策、新加坡的综合策略以及日本的反欺凌专门立法体系为我国提供了有力借鉴。具体到我国的治理策略层面,在“伦理”维度上应注重学生的主体间性、“教育至善”引导校园多元共治,在“法治”维度上注重“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互补、“三权互动”配合与“四位一体”的主体协同治理体系,形成反校园欺凌本土式综合治理体系。


第一,“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优缺互补?!靶问椒ㄖ巍币蚬嬖蛎魅?、条理分明、方便执行等优点容易被借鉴与移植。比如移植美国、日本、台湾地区等经验迅速出台《反校园欺凌法》,修改《教育法》《少年法》《青少年犯罪法》等法律法规,构建起严酷的反校园欺凌惩罚体系并非难事。然而,青少年一方面是弱势群体、另一方面又是“特权”主体,他们与一国的社会保障、福利政策和利益分配等超越“形式”规则的实质正义密切关联,背后显现的是国家对待特殊群体人格尊严与自由人格的基本态度,因此它不仅受制于一国经济结构、法律制度等“硬件”,更以社会环境以及伦理文明等国家“软件”为支撑。比如从立法体系看,美国的“反霸凌法+干预计划”包括欺凌的界定、欺凌事件报告、反应调查机制、责任追究与事后补救等必备组件,是世界上最完备的反欺凌规则体系。但是在规则之外,实际美国反校园欺凌也通过大量的不成文与判例法,将具体的人权、道德、人格等具有争议的价值因素进行“装置”与量化,从而实现干预计划的有效执行。典型例子是学校的校园欺凌归责问题。至上世纪90年代起通过“格布泽案”“戴维斯案”和“科瓦尔斯基案”等典型案例,联邦法院确立了“实际知情”+“故意漠视”的双重学校归责标准,“推动了美国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反校园欺凌的政策与程序,肯定了学校对学生校外不当言行进行干预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是美国反欺凌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32]诸如此类的不确定概念的价值权衡,只能依赖法院依据“实质正义”进行判断。而这些恰是无法轻易移植的“实质法治”部分,也正是我国防治校园必须提升的地方。

第二,“三权互动”分工明确。校园欺凌归根结底是如何设置青少年的“特权”保障。权利的对应面是权力,基本权利的内在属性要求权力部门实施必要的“资源配置、支援机制、辅导教育、预警干预”等行政行为,也称为政府的“施政力”。[33]具体到校园欺凌,立法机关需要将人格尊严融入反校园欺凌的政策中并上升为制度化与规范化的法律法规;行政机关灵活运用惩戒权等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权来实现青少年学生四种基本地位的保护;而司法机关必须有以判例法的形式进行配合,包括青少年特殊犯罪的处理等。就此而言行政机关应采取广义定义,包括教育机关和学校部门甚至非政府公权力组织等。政府部门应是此类事项的“兜底保障”与协调负责者,有权行使高权行为、非权力行为与类似于立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行为,建立全国性以及地方性的政策干预和执行应对治理网络。学校部门有权一校一策、因时制宜的建立本校反校园欺凌章程,但主体内容应涵盖反应、评估、处理、追责与补偿等基本要素。而非政府公权力组织的加入实际是“善治”指引下社会力量的协同治理。2017年教育部联合11部门出台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中已较为详细的描绘了教育行政机关、法检部门、公安系统、妇联以及少年公益团体等权限配置与分工协作的蓝图,具体的保障措施已在教育部一揽子立法的统筹规划中,一旦有效落实无疑能对反校园欺凌的工作实践发挥极强的引领作用。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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