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校园欺凌的治理体系研究— “伦理+法治”的分析框架
作者:邓达奇 戴航宁 2021-09-15 14:41 新传播 【字号:大 中 小】
近年来,我国校园暴力、欺凌事件频发,态势愈加严重,本文基于以往国内外校园欺凌防治经验的总结与积累,进一步探寻本土行之有效的治理体系成为紧迫的时代学术命题。2016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文件首次采纳“校园欺凌”这一概念,为治理体系的学术探究提供了统一的话语平台。校园欺凌终极意义上是人际关系的“失范”,从“伦理”与“法治”两个维度出发可构建防治校园欺凌的理论基础,伦理之“善”为校园学生交往铺垫主体间沟通的认知基础,法治之“善”以“人是目的”为特殊意志的化身强调维护学生人格尊严的国家义务。在治理策略上,美国的反霸凌法+干预计划、英国的零容忍政策、新加坡的综合策略以及日本的反欺凌专门立法体系为我国提供了有力借鉴。具体到我国的治理策略层面,在“伦理”维度上应注重学生的主体间性、“教育至善”引导校园多元共治,在“法治”维度上注重“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互补、“三权互动”配合与“四位一体”的主体协同治理体系,形成反校园欺凌本土式综合治理体系。
一、逻辑起点:狭义校园欺凌概念的界定
据腾讯网的调查数据显示,校园欺凌具有“排挤、造谣被识别度低,老师欺凌易被忽视”“欺凌频繁发生在初中,多在厕所等隐秘场合”“欺凌者对其行为认知低,偶尔几次不算欺凌”等特点。 [5]这些特点显示何为校园欺凌是模糊的。因此,概念界定成为考察这一事物的逻辑起点。
(一)学理与正式名称的分野与统一
校园欺凌是一个舶来品。早在20世纪70年代,一些欧洲国家即展开了校园欺凌问题研究。20世纪90年代美国政府与公立高校由消极转向积极,采取综合措施进行反校园欺凌干预。即时, bullying一词流行起来,其字面涵义为“恃强欺弱的行为”,我国台湾地区音译为“霸凌”。
然而在大陆地区法律和政府的规范文件中,此类学理名称并未被采纳。以2016年《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为分界可分为“事故”与“校园欺凌”两类正式称谓。但是“事故”的“客观性”与“校园欺凌”的“主观性”存在明显的逻辑断裂,而这实际是国家机关对“校园欺凌”概念的理解误差或因本身概念界定不清而刻意回避所致。2016年4月政府规范性文件首次使用“校园欺凌”概念,意义重大,有利于统一目前学理与官方的概念分野,促进学术界、立法与执法部门对本概念认识从“割据”走向“统一”。因此,学理上有必要抛弃台湾地区“霸凌”的一贯用法,统一为“欺凌”称谓。
(二)相近概念和狭义“欺凌”的厘定
确定校园欺凌的统一称谓后必须对其内涵外延进行界定,而相近概念的对比区分是界定的优选方式之一。实际在2016年未单独分离出来之前,“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是最容易被混用的“概念对”,昭示两者之间的联系密切。挪威伯根大学心理系教授奥维斯(Dan Olweus)曾对“欺凌”和“暴力”行为做过对比研究,发现“欺凌行为”与“暴力行为”至少在11项指标上存在差异,包括:“行为者身份、受害者对象、加害原因、时间、目的、形态、意图、方式、双方关系、加害者情绪反应和组织作用”。[6](P12-13)同样国内有学者认为“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至少存在4点明显区分:“首先,前者涉及的范围大于后者,包括校外人员针对校内师生人身财产及学校财产进行的暴力行为;其次,后者在行为上具有持续性和反复性特征,而后者不一定具备;再者,精神上的欺辱,如起绰号、孤立等行为属于校园欺凌;最后,校园欺凌的受害人只能是在校学生”。[7](P44)因此两者本质上属于两种“相距甚远”的危害校园秩序行为,这进一步界定出“狭义”校园欺凌的概念,是理论探究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