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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校园欺凌的治理体系研究— “伦理+法治”的分析框架

作者:邓达奇 戴航宁  2021-09-15 14:41  新传播    【字号:  

近年来,我国校园暴力、欺凌事件频发,态势愈加严重,本文基于以往国内外校园欺凌防治经验的总结与积累,进一步探寻本土行之有效的治理体系成为紧迫的时代学术命题。2016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文件首次采纳“校园欺凌”这一概念,为治理体系的学术探究提供了统一的话语平台。校园欺凌终极意义上是人际关系的“失范”,从“伦理”与“法治”两个维度出发可构建防治校园欺凌的理论基础,伦理之“善”为校园学生交往铺垫主体间沟通的认知基础,法治之“善”以“人是目的”为特殊意志的化身强调维护学生人格尊严的国家义务。在治理策略上,美国的反霸凌法+干预计划、英国的零容忍政策、新加坡的综合策略以及日本的反欺凌专门立法体系为我国提供了有力借鉴。具体到我国的治理策略层面,在“伦理”维度上应注重学生的主体间性、“教育至善”引导校园多元共治,在“法治”维度上注重“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互补、“三权互动”配合与“四位一体”的主体协同治理体系,形成反校园欺凌本土式综合治理体系。


(二)法治视角:人格尊严与国家义务

全球校园欺凌防治的经验表明:法治是校园治理的优选策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解决欺凌问题“金钥匙”。[13](P19)但直至2016年国内都未曾出台专项立法,更遑论以专项立法为基石的综合校园欺凌法治体系。在近两年的全国人大立法案中多次提及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しā贰督逃ā返戎鞲煞ǖ男薅?,希冀通过校园欺凌防治基本原则的“描述”而为下位法“勾勒”详尽的防治计划提供法律依据。相比之,我国台湾地区在2012年即构建起一部法令、三

部行政规则的“四位立法体系”,形成学校主导、政府支撑、家庭参与的校园欺凌防治计划,体现中国台湾政府的“快速因应校园霸凌事件以降低当事人身心受创程度之政策目标”。 [14]因此,通过法治视角的探究来“刻画”进而弥补我国校园欺凌防治体系的短板刻不容缓。

然而除上述以立法为前提,以执法、守法为链条“中端”等的关涉法律的程序和实体公正的“形式法治”外,法治理性的另一面是以公平、正义、平等、自由、民主、人权、理性等实质人类文明价值理念综合的“实质法治”(rule of law or law of lagos)。[15](P270-271)“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可谓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对治理规则体系基本形态的两大类型划分?!扒罢咔康鞴嬖虻难到耄袷睾臀し傻娜范ㄐ约壑?,因此也被称为合法律性;而后者强调原则之治,在法源上承认不成文法、习惯法等多种形式,同时它引入道德等价值因素对行为的正当性进行衡量,因此是一种实质价值观判断?!?sup>[16]正是形式法治十分注重法律规则的明确性、公开性、程序性与执行性,使得其具备条理分明、方便执行等优点而成为校园法治体系建立之初的“宠爱”。但是法治理性必须蕴含社会价值本身,即法律的道德性。而在教育领域,它则是“教育与惩戒、宽容与强制、规则与原则”的有机结合。毋庸置疑,校园欺凌防治背后是国家对人格尊严、公平正义、自由平等、基本人权等人性道德与价值理念的追求,而这恰是伦理之“善”与良法之“治”结合的“连接点”。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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