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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校园欺凌的治理体系研究— “伦理+法治”的分析框架

作者:邓达奇 戴航宁  2021-09-15 14:41  新传播    【字号:  

近年来,我国校园暴力、欺凌事件频发,态势愈加严重,本文基于以往国内外校园欺凌防治经验的总结与积累,进一步探寻本土行之有效的治理体系成为紧迫的时代学术命题。2016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文件首次采纳“校园欺凌”这一概念,为治理体系的学术探究提供了统一的话语平台。校园欺凌终极意义上是人际关系的“失范”,从“伦理”与“法治”两个维度出发可构建防治校园欺凌的理论基础,伦理之“善”为校园学生交往铺垫主体间沟通的认知基础,法治之“善”以“人是目的”为特殊意志的化身强调维护学生人格尊严的国家义务。在治理策略上,美国的反霸凌法+干预计划、英国的零容忍政策、新加坡的综合策略以及日本的反欺凌专门立法体系为我国提供了有力借鉴。具体到我国的治理策略层面,在“伦理”维度上应注重学生的主体间性、“教育至善”引导校园多元共治,在“法治”维度上注重“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互补、“三权互动”配合与“四位一体”的主体协同治理体系,形成反校园欺凌本土式综合治理体系。


四、水到渠成:我国校园欺凌治理体系的建构

(一)防治校园欺凌的伦理原则

伦理的基本精神则是“善”。然而“善”是一种无限扩张的“自为地存在的主观意志”,因此它必须被具体化和特殊化。 [27](P133)结合前述理论分析和域外经验借鉴,防治校园欺凌的伦理层面应以“善”为基本主线,具体而言大致可简约为三个原则。

首先,维护人的“主体间性”,形成学生间交往之“善”?!吧啤笔潜4?、促进和实现生命的最高价值标准。青少年时代特别是中学以下,是学生人格形成的重要时期,强调主体间平等性促进“善良”交往能为学生整个人际生涯铺平基础。主体间性指代哲学命题中独立意志主体以共同道德基础为载体的交往对话,这种交往既是人类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活动,也是个人差异得以呈现和相互间理解和认同的前提,在此过程中交互性意味着差异性、独特性与平等性。通常校园欺凌事件中欺凌者“抛弃与超越”了主体间性而被欺凌者则对主体间性“无力与无知”。在美国、日本等国对这类“抛弃与超越”了主体间性通常采取矫正措施,比如设置“第二学区”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特殊教育,不定期的?;ごΨ趾徒逃鄄欤迸浔干缜投逦窈蜕缁峤谜?,带有“惩罚 +教育”的强制主体间性效果。而相比之下,被欺凌者对主体间性的“无力与无知”,通?;嵋孕T笆ι亩嘣槿耄?4小时的心理咨询热线、举报电话、邮箱、调查问卷等来化解受害者的孤独无助感和填补心灵创伤。

其次,秉持“教育至善”、预防为主理念。《教育法》第6条确立了“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教育的本质在于育人”的基本理念?!坝顺∷比捶⑸T捌哿瑁逃褂虢逃叨寄汛瞧渚?,因此上述美、英、日等国还包括我国台湾地区都明确了学校的责任或以学校为主导的校园欺凌预防机制。具体措施如积极重视对教师的相关工作培训与监督,提高教职员工协调师生关系和感知校园欺凌以及迅速处理的能力,加强此项预防措施的绩效考察,并将此用《准则》《计划》等明文规定出来以提高教师或教育者的责任感。在机构方面,例如美国设置了完备的场所发生地案情记录和分工明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欺凌层报系统,快速反应将校园欺凌遏制在萌芽状态。2018年4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欺凌防治落实年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欺凌防治年行动通知》), [28]强调应抛弃传统“坐以待毙”式反应机制,向预防、教育、突击、搜查等综合防控式校园欺凌反应机制转变。教育是成就生命之“善”的终极学问,自当秉持尊重生命、“教育至善”的基本伦理立场,回归真诚沟通的本质,让“校园欺凌”失去依附的土壤。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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