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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校园欺凌的治理体系研究— “伦理+法治”的分析框架

作者:邓达奇 戴航宁  2021-09-15 14:41  新传播    【字号:  

近年来,我国校园暴力、欺凌事件频发,态势愈加严重,本文基于以往国内外校园欺凌防治经验的总结与积累,进一步探寻本土行之有效的治理体系成为紧迫的时代学术命题。2016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文件首次采纳“校园欺凌”这一概念,为治理体系的学术探究提供了统一的话语平台。校园欺凌终极意义上是人际关系的“失范”,从“伦理”与“法治”两个维度出发可构建防治校园欺凌的理论基础,伦理之“善”为校园学生交往铺垫主体间沟通的认知基础,法治之“善”以“人是目的”为特殊意志的化身强调维护学生人格尊严的国家义务。在治理策略上,美国的反霸凌法+干预计划、英国的零容忍政策、新加坡的综合策略以及日本的反欺凌专门立法体系为我国提供了有力借鉴。具体到我国的治理策略层面,在“伦理”维度上应注重学生的主体间性、“教育至善”引导校园多元共治,在“法治”维度上注重“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互补、“三权互动”配合与“四位一体”的主体协同治理体系,形成反校园欺凌本土式综合治理体系。


谈及交往行为理论难以绕开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领袖人物:哈贝马斯。其交往理论从主体间性视角出发,努力建构交往行为的合理化理论。简言之,包括选择最佳的语言进行商谈、承认和重视共同的道德规范、维持和促进生活世界的“善”。[11]选择最佳的语言是强调商谈的有效性,而有效性的根本前提是营造一种良好的沟通氛围和形成互通的过程,言语和行为均能成为交往的调整工具。校园欺凌事件中,不论是肢体上的暴力行为,还是起绰号、怒骂、恐吓甚至发动集体进行“孤立”等言语或精神上的打击都是对有效沟通的挫败。承认和重视共同的道德规范目的是使沟通双方遵守基本的生活准则。显然,权力“下端”的受欺凌者无法基于平等地位关系而发表自己的意见,被剥夺了基本的发言权。因此也无法参与到学生间真诚沟通协助而形成的校园文化共识与建设当中,获得提升自我的资源和空间。

从形式上看,校园学生交往行为的合理化有三种具体的方式:分享、对话与理解。 [12](P24)分享是信任的前提。每一个体都环绕着独特的主体“光环”,经历的差异必然带来个体认识和思维存在的不同,平等、自由与开放的双向沟通有利于让对方理解与尊重自身发展过程中差异与特色,如此能实现彼此间的接纳、信任与心灵互动。对话是思想碰撞与人格“交换”的过程。在平等与互相接纳基础上的真诚对话与心灵沟通能碰撞出知识的火花,是思想上重塑个人主体性与青少年成长的重要途径。利用不同的个体生活背景与经历的差异也能实现学生之间的人格影响与“交换”。当然在分享、对话过程中,理解的实现即是相互尊重与协作,就学业目标达成默契,共同进步,实现教育育人的终极目的。

在2017年初的“6·24延庆二中校园欺凌事件”中,被欺凌女学生由于生活经历差异导致身份并未被班级中同组的学生认同,一方面不善交际的女学生遭遇交往行为的“失败”,另一方面未能遵循合理交往规则的“欺凌团队”则是交往行为的“越轨”。因此促进交往式新型校园学生关系的重构是伦理学所需着力的地方,但交往行为理论必须置于校园情境之下,而这个情景的良好营造必须依赖于已被普世经验所认可的治理手段:法治。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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