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协同与高收益债券市场建设
作者:马保明 2021-09-15 14:41 新传播 【字号:大 中 小】
监管竞争贯穿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进程,监管竞争和监管协同,各有侧重,互为依存。选择监管竞争或强调监管协同,取决于社会效益最大化和监管质量要求。最优监管是监管竞争和监管协同的有机统一。我们要站在全局高度,辩证看待监管行为调整。监管竞争带来监管放松,引致公司债发行人资质下沉,造成高收益债券规模膨胀。监管机构要从实际出发,争取化债券违约风险为发展机会。坚持市场化导向,厘清监管边界,实施监管协同。发挥比较优势,做好顶层制度设计、技术平台搭建和保障工作,培育和建设高收益债券市场。
3.机构投资者缺位—中小企业私募债遭遇发行困境
市场交易要有买卖双方。一方面,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旺盛,另一方面,私募债高风险,低流动性特点,要求有不同口味、足够数量的机构投资者来承接。2012年6月“12苏镀膜”发行不久,就出现中小企业私募债销售困难,发不出去的问题。浙商证券明确表示不再承销民营类私募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有一定财务实力的企业法人和合伙企业。实际上,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主体为证券机构、券商资产管理产品、基金专户,也就是由证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由于制度限制,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难以涉足私募债。例如,“保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按照规定免于信用评级要求的,其发行人应当具有不低于该债券评级规定的信用级别”(张帅,2014)。[17]银行间市场机构投资者缺位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在于证监会事先没有深入进行监管协作,取得央行的谅解和支持。我国机构投资者集中在银行间市场。不经央行的同意,保险资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几乎不可能参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大量机构投资者回避,注定中小企业私募债走不长远。2015年,中小企业私募债悄然落幕。
4.监管政策与“刚性兑付”的社会生态严重脱节
2012年前后,债券市场几无违约,政府信用等同市场信用。尽管“刚性兑付”不合理,债券违约却是传说中的故事。偶有发行人违约意向,地方政府就会强力干预,把各方当事人拢在一起,通过协商予以解决,或者财政兜底进行化解。中小企业私募债资质较低,在信用评级、担保方面没有强制要求,中小企业私募债成了最可能发生违约的载体。如果中小企业私募债违约,投资者不仅期望收益得不到,还面临本金损失,拉低 (整体)投资收益率,引发内部问责,甚至追究政治责任?;痪浠八?,在刚性兑付的社会生态里,投资者为什么要参与给自己带来麻烦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再以美国为例,1990年,经济增速放缓,高收益债出现违约潮。美国证监会(SEC)适时出台144A规则,要求私募发行对象必须为合格投资者。二级交易的转售对象若为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该交易可以豁免注册,但须通过 TRACE系统向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报备,以便监控市场风险。144A制度设计,实现了风险承受能力、市场流动性和风险监控的均衡。144A私募发行成为美国高收益债主要发行方式,机构投资者演变为市场主导力量。监管政策出台,要契合市场需要和社会实际,不能一厢情愿。监管政策过度超前或滞后社会现实,都是不可取的。这会给社会带来额外的制度负担,终究产生事与愿违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