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协同与高收益债券市场建设
作者:马保明 2021-09-15 14:41 新传播 【字号:大 中 小】
监管竞争贯穿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进程,监管竞争和监管协同,各有侧重,互为依存。选择监管竞争或强调监管协同,取决于社会效益最大化和监管质量要求。最优监管是监管竞争和监管协同的有机统一。我们要站在全局高度,辩证看待监管行为调整。监管竞争带来监管放松,引致公司债发行人资质下沉,造成高收益债券规模膨胀。监管机构要从实际出发,争取化债券违约风险为发展机会。坚持市场化导向,厘清监管边界,实施监管协同。发挥比较优势,做好顶层制度设计、技术平台搭建和保障工作,培育和建设高收益债券市场。
(二)监管竞争的具体表现
围绕中国债券市场这块大蛋糕,证监会在债权管控上逐步发力,央行也不失时机地扩大版图,监管机构之间不断博弈。2003年,《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发行债券。但是,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庇谑?,央行与证监会2004年联合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确定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管理。其他短期融资券则由中国人民银行独立管理。2007年,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在交易所市场推出公司债品种。2008年,央行实施《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资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推出中期票据品种。2009年,央行在中债登和中证登2套托管结算体系之外,成立上海清算所并赋予其托管结算职能,加剧了债券市场中后台统一互联的困难。2010年,《关于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限定上市商业银行只能在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债券现券交易,而不能进入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从事回购交易。这明显是央行和证监会相互博弈和妥协的结果(张东昌,2016),[5]“实际上开了旋转门”,抑制了商业银行回归交易所债券市场的积极性。2012年,在证监会指导下,沪深证券交易所出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在交易所市场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2015年,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取代《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进一步放宽了发行条件,力图突破原有监管权力框架和市场格局,却招致公司债违约率大增,意外地把高收益债券从摇篮推至市场焦点。
2020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再次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彼坪踔ぜ嗷嵊腥ǘ砸屑湔谐∈凳┘喙堋J导噬?,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品种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由人民银行及其指定机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等制定的现行有关规定管理?!毖胄卸砸屑湔分值姆⑿杏虢灰椎氖抵使芾砣ㄏ廾挥懈谋洹!吨谢嗣窆埠凸とā酚搿吨泄嗣褚蟹ā凡⑿校骷喙芊胶诵睦婢靡蕴逑?,现有市场格局并未撼动,监管竞争进入相持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