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先行示范区与深圳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中心建设*
作者:蔡伟 赖晨枫 2021-09-15 14:43 新传播 【字号:大 中 小】
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能力是提高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文明的重要表现和有力保障。深圳在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中心的建设上面临挑战,也具有独到的优势。在立体化的先行示范区建设中,深圳可以在法治文明上迈出更领先的步伐,而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中心的建设可以成为深圳法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突破口。在全球的竞争中,深圳可以发挥它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和制度创新前沿阵地的优势,从优化地方立法权使用、利用粤港澳大湾区红利、吸取国外司法文明经验、借助产业优势协同发展等方面提升它作为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中心的地位。
三、深圳建设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中心的路径
深圳建设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中心的路径是多元的,其中政府的顶层设计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这几年我国在全球营商环境排名的大幅提升,尤其是纠纷处理相关领域的飞速进步,不仅仅是市场发展的产物,更是政府顶层指导和设计的成果。本文建议深圳可以采用的路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方面。
(一)优化利用其立法权的独特优势
《意见》指出:“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允许深圳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闭饧仁嵌陨钲诮ㄉ柘刃惺痉肚囊?,也指明了深圳进行制度创新的重要路径。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第七十二条授权设区的市在特定事项上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即深圳作为较大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且该条最后一款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除了“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盵1]同时,第七十四条明确经济特区立法权,“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彼淙徽庑┝⒎ㄈň艿健读⒎ǚā返诎颂醴杀A羰孪畹闹圃?,其中包括诉讼和仲裁制度等,但理论上深圳在其辖区范围内仍有突破法律和行政法规具体规定的立法权限。 [21] 《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经济特区可以依据授权在其辖区范围内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进行变通立法,变通即意味着对现有规定的突破和保留,但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明确规定其不可变通事项不同的是,[2]经济特区立法变通权的权限范围仍然模糊。在这种情况下,本文赞同深圳可以在不违背《宪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基本原则和专门规定的前提下,以其功能需求为导向突破现有诉讼和仲裁等司法制度的规定进行改革试验。 [22]即便该法规在适用位阶上存疑, 《立法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因此,这种情况也有相应的解决方案,即可以将裁决权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这同时有利于探索经济特区立法权的边界,保障立法权行使的“合法性”。
在实践中,党中央、国务院均鼓励深圳在优化营商环境及法治建设过程中充分利用立法权进行制度创新。《意见》第十八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一条均明确规定改革措施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法定程序经全国人大等有权机关授权或者决定后,可以先行先试;并支持深圳在国家战略部署下实施综合授权改革试点,在要素市场化配置、营商环境优化等重点领域允许以清单式批量申请授权。这说明在涉及法律保留等重大事项时,除《立法法》“一揽子”授权外,深圳仍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一事一授”的授权方式进行制度创新。
[1]《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历史文化?;さ确矫娴氖孪钪贫ǖ胤叫苑ü?,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立法法》第七十五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su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