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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法规制度的法治理论意义*

作者:肖明新  2021-09-15 14:43  新传播    【字号:  

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伴随着经济特区的设立与发展,我国形成了颇具特色的经济特区法规制度。制度的实施形成了经济特区法治。经济特区法规制度保障了经济特区的发展,也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经验,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在此之外,经济特区法规制度的实施也体现了我国法治发展中法治试验方法的运用,并形成了我国法治的非均衡发展。这两方面构成了经济特区法规制度的法治理论意义。在新时代,要坚持和完善经济特区法规制度,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


(三)经济特区法规制度实施范围的有限性

从立法权限、适用效力来看,经济特区法规明显区别于一般性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制度是一种特别的法治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法治现象。而这样一种法治现象存在的地理空间也是很有限的。这样一种法治秩序相比整体的法治秩序而言是很小的一部分。

经济特区刚刚创办的时候,面积很小。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经济特区的范围分别为327.5、6.7、1.67和2.5平方公里。 [32]从1981年到1988年4月,能够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只有广东省和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1988年划定海南岛为海南经济特区,其面积达3.39万平方公里,但这相对全国国土面积比例还是很小。经济特区法规制定主体只增加了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而此时全国所有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均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到20世纪90年代,经济特区所在市获得经济特区立法权,而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也逐渐扩大了范围。到2000年,经济特区所在的市也获得了一般性地方立法权,但是经济特区并没有拓展到全部市域。这客观带来了一市两制的现象,也会给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但是国家也没有立即对经济特区进行扩容。经过十年的发展,厦门、珠海、深圳的经济特区才相继拓展到全市,2011年汕头经济特区也扩大到全市。经济特区范围的扩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到目前为止,可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经济特区面积总共为四万多平方公里,其中海南经济特区面积占了近81%。而各区实施经济特区法规的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经济特区面积虽不大,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其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尤其是深圳从一个“边陲小镇”发展成了国际化城市。

四、经济特区法规制度的宪法基础

分析、评判经济特区法规制度不能仅仅根据其实践效果。如果没有宪法基础,这条道路就谈不上一条法治道路。如果没有宪法基础,这条路也缺乏长远的保障。在经济特区法规制度产生和实践的过程中,有对其违反宪法的指责,需要予以辨正。只要我们对《宪法》进行系统地理解就不难发现经济特区法规制度是有牢固的宪法基础的。

在1987年深圳市开始争取特区立法权时,就有意见认为赋予经济特区如此立法权限违反了法制统一原则。 [8,33]这样的观点之后一直存在。 [15,20,26,28]但是,如果我们回到《宪法》的具体规定来看,经济特区法规的存在是不违背法制统一原则的。我们要正确地理解《宪法》所确立的法制统一原则。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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