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法规制度的法治理论意义*
作者:肖明新 2021-09-15 14:43 新传播 【字号:大 中 小】
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伴随着经济特区的设立与发展,我国形成了颇具特色的经济特区法规制度。制度的实施形成了经济特区法治。经济特区法规制度保障了经济特区的发展,也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经验,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在此之外,经济特区法规制度的实施也体现了我国法治发展中法治试验方法的运用,并形成了我国法治的非均衡发展。这两方面构成了经济特区法规制度的法治理论意义。在新时代,要坚持和完善经济特区法规制度,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
三、经济特区法规制度的特殊性
经济特区法规保障地方发展和为建立法律体系进行试验的两种功能在其他类型的地方性法规中也有体现。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哈尔滨、沈阳、大连、西安、武汉、重庆、广州等7个城市被指定为法制建设的全面实验区域。 [13]这七个城市既有省会城市也有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按照1986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这些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相比起来,经济特区法规制度有其显著特征。更进一步地讲,经济特区法规制度实际效果的显现正是由其特殊性决定的。这种特殊性概括起来有三点:一是经济特区立法权限的广泛性;二是经济特区法规适用的优先性;三是经济特区法规制度实施范围的有限性。
(一)经济特区法规立法权限的广泛性
所谓立法权限指的是立法主体行使立法职权的权力限度和内容范围。 [14]自1988年以来,对经济特区所在省、市地方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要求主要是两个:一是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二是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5]可见,授权决定对经济特区法规的内容没有明确的范围限制。 [1]而在实践中,改革开放离不开包括政治在内的其他领域改革的支持。 [15]相比之下,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广东省、福建省的授权则限定在单行经济法规。[6]而1985年全国人大对国务院的授权就明确限定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且在草案说明中明确提到诸如刑法、刑诉法等不在授权之内。 [16]另外,经济特区法规制定后也不需要批准程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相关省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即可。这体现了中央对地方的信任,提高了法律制度供给的效率。
在1981年获得授权后,广东省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开创了新的用地制度、新的企业登记制度、新的用工制度。 [6]海南省在获得授权后,制定了40多件经济特区法规,造就了多个全国率先?!逗D暇锰厍笠捣ㄈ说羌枪芾硖趵吩谌氏攘⒎ㄊ敌小跋日蘸笾ぁ敝贫龋弧逗D暇锰厍煞萦邢薰咎趵吩谌氏热妨⒐煞葜破笠底魑谐≈魈宓姆傻匚?;《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在全国率先立法对公路规费征收体制进行改革。 [4]深圳市在获得授权后,到2018年7月,共制定经济特区法规187件, [17]是各经济特区中最多的。深圳经济特区立法主要集中在市场经济、社会公共事务和城市管理三大领域。 [1]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很多早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出台,填补了立法层面的空白。 [18]其中一些立法还涉及《立法法》中列入法律保留的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比如,深圳市在《公司法》出台前就先颁行了 《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深圳市也很早就颁行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 [17]
[5]各授权决定中的具体表述存在着一些差异?!度嗣翊泶蠡峁赜诮⒑D暇锰厍木鲆椤分忻挥刑峒啊跋芊ü娑ā薄5谴酉芊ǖ母镜匚焕唇?,海南经济特区法规必然要符合宪法规定。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200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