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法规制度的法治理论意义*
作者:肖明新 2021-09-15 14:43 新传播 【字号:大 中 小】
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伴随着经济特区的设立与发展,我国形成了颇具特色的经济特区法规制度。制度的实施形成了经济特区法治。经济特区法规制度保障了经济特区的发展,也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经验,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在此之外,经济特区法规制度的实施也体现了我国法治发展中法治试验方法的运用,并形成了我国法治的非均衡发展。这两方面构成了经济特区法规制度的法治理论意义。在新时代,要坚持和完善经济特区法规制度,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
1979年,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在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试办经济特区,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法制成为必备的窗口陈列品和试验地的必要软性基础设施。因此,广东省在获批创办经济特区后也在积极准备立法,满足外资外商的“法治”需求。 [6]1980年8月,《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这是一部非常有特色的立法—一部由地方人大先通过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而又只在很小的范围内实施的法律。从此,我国的经济特区发展在早期就有了国家立法的保障。
而为了更有效地提供法制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1年通过了《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根据决议,广东省、福建省两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则和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与实际需要,就可以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1]如此一来,在经济特区实施的法律就可以先行一步,并可与在全国范围实施的法律、法令、政策有所不同。这种授权体现了中央对经济特区发展的莫大支持。而广东省也积极行使这项权力,制定了18件单行经济法规,包括《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专门针对深圳经济特区的《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等。 [6]在国家层面,国务院也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来保障经济特区的改革开放。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海南省时也决定划定海南岛为海南经济特区,并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原则制定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2]
由此可见,在早期,经济特区发展法制保障主要是通过“借法”来实现的。法律法规有三个来源: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是国务院;三是经济特区所在省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1]这种借法保障模式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体现了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是影响法律制度供给的效率,另一方面则是较易受到部门利益的干抗。1986年,深圳市向广东省报送了5年内制定135项经济和行政法规的立法需求计划。这个数量是十分庞大的。为进一步满足特区发展的法制需求,深圳市决心争取自主的立法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2000-12-06)。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200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