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治视域下党规、国法的衔接贯通*
作者:汤振华 涂云新 2021-10-26 19:01 新传播 【字号:大 中 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规制度体系,为党规、国法衔接提供了法理依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监察体制改革的宏观背景下,纪检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的模式下,纪检监察机关要从案件管辖、留置措施及其证据标准衔接、案件移送等方面入手,强化党规、国法的衔接贯通。
三、监察法治领域党规、国法衔接和贯通的制度措施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新时代不断深化和推进,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的模式下,纪检监察权已经具备了党的纪律检查权和国家监察权的二元属性,该二元属性使得国家的监察机关本身不必设定传统国家机关意义上的党组,从而使之成了一种具有特殊法政涵义的政治机关。纪检监察同时把党的监督与政府内部监察合二为一,自上而下进行权力监控,构成了当代中国最重要的权力监督机制。 [21](P151)在纪检监察机关适用和实施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做到依规和依法行使职权,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还必须注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衔接具体制度措施的运用。
(一)管辖权问题—监察法治领域内党规与国法衔接之首要问题
构建党规、国法的衔接和贯通机制首要的任务就是做到案件管辖方面的衔接和贯通。广义上的管辖涉及不同性质、地域、层级的机关的权限范围,司法意义上的管辖指代的是各级各类国家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分工及职权界定。纪检监察机关所处理的“案件”是一种融合了执纪监督和调查处置意义上的“监察案件”,它有别于司法机关在狭义上所侦办或审理的案件。纪检监察机关与国家司法机关在案件管辖上的衔接实际上要解决的是何种类型、什么范围内的案件由哪种类型的机关、在什么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的问题。根据《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监察委员会与其他机关的分案管辖中,主从配合、监察为主的衔接机制的构建对于实现党规与国法的贯通尤为重要。检察机关侦查职能转隶后,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管辖88种职务犯罪案件。同时,检察机关按照2018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诉讼活动中的14种犯罪仍然享有自侦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