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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治视域下党规、国法的衔接贯通*

作者:汤振华 涂云新  2021-10-26 19:01  新传播    【字号: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规制度体系,为党规、国法衔接提供了法理依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监察体制改革的宏观背景下,纪检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的模式下,纪检监察机关要从案件管辖、留置措施及其证据标准衔接、案件移送等方面入手,强化党规、国法的衔接贯通。


四、余论

良善的国家治理必定合于规则之治,其本质是一种“良治”和“善治”,这是实质法治主义的重要体现和基本要求。 [24](P1474)实现党规、国法衔接和贯通就是将体现党的领导意志的党规与体现人民意志的国法进行有机统一的过程,就是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过程。在谱写法治中国新篇章的道路上,“依规治党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sup>[25](P11)党规与国法相互协调和配合共同构筑起了现代化的国家治理在规则向度上的基本架构。党规与国法虽然分属于规则之治的两个不同的体系,但是两者在人民意志、阶级属性、指导思想、价值追求、领导力量、政治基础、体系架构和体系要素等各个方面存在衔接和贯通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都嗖旆ā肥且徊恐荚诠娣豆曳锤苤卫淼南芊ㄐ苑?,由《监察法》牵引所构成的监察法治不仅贯穿了国家权力配置的新要求,更是党规与国法衔接和贯通最为频繁和最为集中的领域。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推进,纪检监察权在运行过程中必定面临大量党规、国法衔接的制度性问题。在监察法治领域,构建党规、国法的衔接和贯通机制首要的任务就是做到案件管辖方面的衔接和贯通,关键问题就是构建一种严格的、合乎程序和实体正义要求的留置制度同时,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严格恪守《宪法》与《监察法》的基本原则,形成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良性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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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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