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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治视域下党规、国法的衔接贯通*

作者:汤振华 涂云新  2021-10-26 19:01  新传播    【字号: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规制度体系,为党规、国法衔接提供了法理依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监察体制改革的宏观背景下,纪检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的模式下,纪检监察机关要从案件管辖、留置措施及其证据标准衔接、案件移送等方面入手,强化党规、国法的衔接贯通。


(二)监察法治的构建—“纪法分开”与“纪法衔接”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通过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等举措,推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改革目标的实现。在深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时代,对党内外所有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已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必须回应与解决的重大课题。推动党内外监督制度衔接和贯通,“要系统完备、衔接配套,立治有体、施治有序,把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笼子扎细扎密扎牢,做到前后衔接、左右联动、上下配套、系统集成”[18],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为新时代党内外公共权力监督监察制度改革的前进方向和根本遵循。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是监察法治运行的前提和基础,监察法治体系构建中的规则体系是由与纪检监察权运行相关的国家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构成的,监察法治中的国家法律体系是指以宪法中的监察权规范为统帅的、以《监察法》为核心、包括各类监察法规以及监察法配套规章构成的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体系;与此同时,监察法治中的党内法规体系是由党章和党的纪检组织法规制度、党的纪检领导法规制度、党的纪检机关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纪检监督保障法规制度所构成的规则体系。目前,监察法治中的党内法规体系除了党章还表现为准则(如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则(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条例 (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办法(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细则(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等形式。监察法治中的两个规范体系在阶级属性上都体现了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本质属性,二者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在价值理念上都追求法治普遍规律之下的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在规范指引上都坚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通过公正用权、谨慎用权、依法用权服务于依法执政和党的建设事业。在监察体制改革的宏观背景下,纪检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为监察法治内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供了规则依据;与此同时,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设“监察委员会”一节,并根据《宪法》制定了《监察法》,我国的立法机关已经着手制定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等监察法配套法律法规,最终会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监察法治体系。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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