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治视域下党规、国法的衔接贯通*
作者:汤振华 涂云新 2021-10-26 19:01 新传播 【字号:大 中 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规制度体系,为党规、国法衔接提供了法理依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监察体制改革的宏观背景下,纪检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的模式下,纪检监察机关要从案件管辖、留置措施及其证据标准衔接、案件移送等方面入手,强化党规、国法的衔接贯通。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8](P6)立基于党规与国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制度设计之不同,党规与国法的衔接和贯通是非常必要的,这种必要性从根本上是由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决定的。在制度设计层面,为了实现规则治理中的两套体系之协调,有效落实和践行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性要求,有必要通过党规、国法的衔接机制来填补规范的空白乃至调和冲突。对于党内法规先行进行规范而国家法律付之阙如的领域,应视该规范领域本身的性质决定是否由国家法律进行填充,同时应当善于将“党的意志”通过宪法和法律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进而为更广泛意义上的社会治理提供规则依据。对于国家法律已经形成规范架构而党内法规尚未有对应的规则或相关制度的领域,应该视党内法规的体系性建设之需求,适时通过党内法规制定程序补足相应的针对党员的规则短板。对于那些已经建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规则但尚需要完善的领域,应当与时俱进、及时克服各自规则体系内的冲突并在规则体系之间建立特定的对接和承接机制。法治是一种系统的规则治理体系,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在价值理念、制度设计和实施路径等多个层面上形成一套由宪法所统摄的国家法律体系和以党章为根本的党内法规的融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社会主要矛盾的变迁已经使得国家治理在解决和克服矛盾的方向、重点、途径、机制等都有了新的内涵和要求。人民群众对当下的规则供给不仅有量的诉求,更表现为一种质的要求,这使得国家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经历40多年的积累和探索之后,需要充分回应规则治理体系的内在深层次的协调和配合问题,党规、国法的衔接和贯通机制无疑提供了一种更高水准的合乎现代化治理要求的制度路径。
党规、国法相互区别又相得益彰形成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显著特征,虽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制定主体、表现形式和体系构成、制定程序、适用范围、规范结构和行为规范标准以及实施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但二者都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都是治国理政的规范依据。 [9](P25)从学理上看,党规、国法衔接和融合的依据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