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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的社会团结功能探析

作者:赵丰  2021-10-26 19:01  新传播    【字号:  

社会团结理论起源于社会学,社会团结功能作为研究法学领域问题的范式已愈发受到西方学界的重视。根据涂尔干社会团结功能理论,社会团结功能的实现需要中间介质这一调节系统,但关于中间介质形式的争议尚乏定论。党内法规是依法治党的基本规范,亦具备中间机制所要求的价值引领、规则约束、社会缓冲和集体权威等必要特征。同时,在社会团结功能的实现路径上,其既有与职业群体、社会组织、法律等中间机制的共性,又兼及自身的特性。当然,党内法规在发挥社会团结功能的内容和结构上仍具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第一,党员群体之间。作为拥有9000多万党员的第一大政党,且在国家机关干部党员身份率极高的情境下,党员群体的团结性要求不仅是政治性要求,也是在道德式微的环境下[13]的社会性要求,因此“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客观需要愈发现实和迫切,也符合发展、培养和团结党员的一致需求。而党内法规作为所有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标准,其在熔铸党内团结中的重要性早已倍加凸显。刘少奇就此曾作《党规党法的报告》,他指出,“党是执行民族统一战线的党。要保证党的团结与统一,除政治上思想上之统一外,条文上亦应规定法律上非团结不可,以避免个别人破坏党的团结与统一。”所以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强调要求所有党员干部“守纪律讲规矩”,同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14]可以看出,党内法规覆盖了全体党员,体现了党的核心主张,在加强规范党员和党组织行为的同时,嵌入反腐倡廉等道德内核,并针对恶劣风气和道德缺失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治,以此保证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从而实现全体党员思想的一致性、纯洁性和先进性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凝聚党员的团结精神,进一步加强党的自身建设。

第二,非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内法规要求党员应具备非党员一般不具备的个人行为标准和思想道德境界,这也是党在培养、评价和选拔党员时一直坚持和关注的一项基本指标。而社会团结的要求则是社会群体间的道德价值的融合与凝聚,因此党在普适化完善党的价值观的同时,强化了其价值观的广泛宣传,同时将这种实践要求以党内规范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化和固定化,使得理论与实践更好地结合起来,助推了社会团结功能的实现。尤其是2013年5月9日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的意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党员践行群众路线活动,成为融合过程的典范,这也将成为对党员的长期要求,从而进一步加强非党员与党员之间的沟通,凝聚共识,逐渐形成社会团结的整体感。不过,要认清的是,我们不能仅仅视其为一种凝聚团结的活动形式,其更重要的是在程序层面构建切实完善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根本制度的多样途径。

第三,人民与执政者之间。将社会团结锁定在同一身份群体,还是涵盖道德价值具有重合性的群体,是研究社会团结的又一话题。不过从功能的角度讲,其可能更偏向效果的考察,即实质上是否产生了社会凝聚力并实现了社会团结。因此,在作为执政者的党员与百姓间,在不以身份为团结前提的构建中,党内法规也将成为社会团结的搭建途径。一方面在我国的党务实践中,一些党内法规的规范对象已延伸至公权力机关和公职人员,如2013年11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条将条例的适用对象规定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15]另一方面,虽然上述主体的规范更应由国家法律来承担,但其道德内容方面的规范却反映出人民对此类延伸的内容具有普遍的诉求和共同道德的传承,因此说在此层面上具有凝聚团结意识的价值基础,这既是人民在道德层面充实了其监督的内容,又是人民学习与执政者践行的道德准则。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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