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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的社会团结功能探析

作者:赵丰  2021-10-26 19:01  新传播    【字号:  

社会团结理论起源于社会学,社会团结功能作为研究法学领域问题的范式已愈发受到西方学界的重视。根据涂尔干社会团结功能理论,社会团结功能的实现需要中间介质这一调节系统,但关于中间介质形式的争议尚乏定论。党内法规是依法治党的基本规范,亦具备中间机制所要求的价值引领、规则约束、社会缓冲和集体权威等必要特征。同时,在社会团结功能的实现路径上,其既有与职业群体、社会组织、法律等中间机制的共性,又兼及自身的特性。当然,党内法规在发挥社会团结功能的内容和结构上仍具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一、社会团结功能的思想源流

“社会团结”这一概念是由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又译为迪尔凯姆)首次明确提出的,他认为人类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这之中的各类因素共同发挥着维护相对平衡的作用,而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当然需要一套社会调节的系统以稳定社会团结。 [1]该理论的架构恰恰处在社会学家孔德与斯宾塞的主张之间,孔德认为民主制度所依赖的社会本身并不具备自发形成社会团结所应有的价值观念,因而社会团结的实现必须依靠一个开明的政府进行自上而下的管理, [2]而斯宾塞则主张个人应被允许不受制于集体的束缚和干预而自由去追求自身利益,这样社会就可得到适度调节。 [3]此两种社会学理论,前者偏向权力集中主义,后者则趋向自由放任主义,而涂尔干则在这两极中做了内部的取舍,即其既不同意斯宾塞所主张的个人逐利所显现的社会团结,也不认同孔德所言的社会团结完全来自自上而下的权力机制以强加于市民社会,而是运用其创造的系统的社会学功能方法,将社会团结作了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的区分,并通过分析将此调节系统或说是中间组织期冀在职业群体肩上。值得肯定的是涂尔干的功能分析之法是在摆脱传统的探索个人动机与目的的表面式方法和探索历史起源和缘由的部分式方法的基础上,强化了整体及功能分析,得出随着分工结构的变化,社会将从机械的团结向有机的团结发展的结论。而身处改革时代的中国也正显现着从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的转变特征。[4]涂尔干也认同法律在两种社会团结形式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同时认为在社会团结形式的转化过程中法律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沿着涂尔干社会团结的分析思路,除职业群体外我们还可以扩展社会团结功能实现的其他路径,理由如下:第一,职业群体和职业道德具有局限性,涂尔干也已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又提出将职业道德与以个人道德主义为基础的公民道德集中化,但这样的方案并不能解决职业群体间职业伦理的冲突性和职业道德与社会团结应有价值观念的不一致性,也并未在其理论基础上寻求更多的路径;第二,虽然其进行了整体及功能的考量以及对社会团结的变迁解析,但并未在社会结构进行特殊化处理的基础上提出更多推测;第三,涂尔干提出法律发挥着维护社会团结的功能,但并未深刻认识到在现代社会道德式微下法律中心的可能性。而随着现代社会法学的发达,将社会团结纳入法学问题考量,日益受到西方学界的重视。 [5]因此社区生活、社会组织[6]、法律等也成为学者们考虑的中间机制,因为尚未有确定一致的形态,因而在形式上具有实现社会团结功能的形态都应有被考虑的可能。所以考虑到如上因素,如果法律具有维护社会团结的功能,那么我国的党内法规作为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产物,其是否有作为中间机制的契合性,以及在前者契合的基础上其社会团结功能的发挥又有哪些实现路径和特色?这将成为我们需要进一步探究的内容。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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