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察委员会的双重属性及其制度优势*
作者:郭文涛 2021-10-26 19:01 新传播 【字号:大 中 小】
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围绕监察委员会的属性,形成了不同的观点。改革者强调监察委员会具有政治属性,是政治机关;而学术界认为监察委员会具有法律属性,是国家机关。从“政治/法律”的二分法出发,监察委员会具有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双重属性,这决定了监察委员会不仅要遵循政治逻辑即旗帜鲜明地讲政治,还要遵循法律逻辑即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监察委员会的双重属性具有显著的制度优势,有利于突出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有利于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二)监察委员会法律属性的逻辑展开
监察委员会是具有法律属性的国家机关,所以就必须与其它国家机关一样,遵循法律逻辑,在法律框架之中行使国家监察职能、履行国家监察职责,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开展国家监察工作、进行反腐败斗争。《监察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循宪法和法律”。这项原则实际上就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在国家监察领域的具体体现,其本质要求就是国家监察要坚持法治原则。遵循法律逻辑、坚持法治原则就是要求监察委员会应当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开展国家监察工作,具体而言包括监察组织法定、监察权限法定、监察程序法定三个方面。
其一,《监察法》第二章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产生方式、任期限制、领导体制,以及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官等情况,这属于监察组织条款,为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实现了监察组织法定。监察委员会遵循法律逻辑、坚持法治原则,首先就表现在监察委员会的组织由法律规定,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由于改革仍处于深化阶段,所以《监察法》并没有对监察委员会的组织作出详细规定,其目的在于通过进一步总结改革实践经验,为后续制定组织法和官员法留下法律空间。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监察法》的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及时制定监察委员会组织法和监察官法,不断完善监察组织制度。
其二,《监察法》第四章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留置等十二项监察措施,这属于监察权限条款,为监察委员会采取监察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实现了监察权限法定。只有根据《监察法》赋予其一定的监察权限,监察委员会才能够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置,从而开展反腐败斗争。为了既保障国家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又保障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就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严格规定监察措施的适用条件,以防止监察委员会滥用监察权限。尤其是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适用条件,实现了“两规”的法治化,体现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反腐败斗争,这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大进步。 [38]
其三,《监察法》第五章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在履行职责中的工作程序,这属于监察程序条款,为监察委员会开展国家监察工作、行使国家监察职能、履行国家监察职责提供了程序上的法律依据,实现了监察程序法定。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监察机关为履行职权而必须遵守的法律程序,其目的是确保监察委员会正确行使监察权。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关键保障,只有科学明确地规定监察程序,监察委员会才能在具体的国家监察工作中严格遵守程序,实现国家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防止监察权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