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察委员会的双重属性及其制度优势*
作者:郭文涛 2021-10-26 19:01 新传播 【字号:大 中 小】
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围绕监察委员会的属性,形成了不同的观点。改革者强调监察委员会具有政治属性,是政治机关;而学术界认为监察委员会具有法律属性,是国家机关。从“政治/法律”的二分法出发,监察委员会具有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双重属性,这决定了监察委员会不仅要遵循政治逻辑即旗帜鲜明地讲政治,还要遵循法律逻辑即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监察委员会的双重属性具有显著的制度优势,有利于突出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有利于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五、监察委员会双重属性的制度优势
监察委员会具有政治属性,是政治机关;监察委员会具有法律属性,是国家机关。监察委员会的双重属性具有显著的制度优势,有利于突出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有利于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一)有利于突出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
近代中国饱受“三座大山”的压迫,中国人民历经磨难,最终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选择了社会主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历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性巨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各方面的事业取得开创性历史成就,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指日可待。这一切都要归功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最大的制度优势。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就是要将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制度化、法律化,将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体现在反腐败斗争中,将反腐败治理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二)有利于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实现党内监督和各类监督的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在我国,95%的领导干部、80%的公务员都是中共党员,这决定了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的实践必然性。将监察委与纪委合署办公,一体履行监察、纪检两项职责,实现对所有公职人员和中共党员的监督全面覆盖。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处于主干位置、发挥保障作用,二者合署办公有利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内部各种监督方式的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的协同性。
(三)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了战略部署。在我国,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依规治党,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以党章党规为尺子,靠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二是依法治国,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纪检监察体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制度,是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委员会的双重属性,有利于实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作用,实现反腐败治理的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