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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委员会的双重属性及其制度优势*

作者:郭文涛  2021-10-26 19:01  新传播    【字号:  

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围绕监察委员会的属性,形成了不同的观点。改革者强调监察委员会具有政治属性,是政治机关;而学术界认为监察委员会具有法律属性,是国家机关。从“政治/法律”的二分法出发,监察委员会具有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双重属性,这决定了监察委员会不仅要遵循政治逻辑即旗帜鲜明地讲政治,还要遵循法律逻辑即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监察委员会的双重属性具有显著的制度优势,有利于突出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有利于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二)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宪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国家机关的宪法地位,但没有区分出监察委员会与其它国家机关在职能上的不同。为此,《监察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的属性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委员会的这一个特点使其明显不同于人大和一府两院。 [31]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职能是制定、修改与废止法律,人民政府的基本职能是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是履行国家审判职能,人民检察院的基本职能是履行国家检察职能。 [32](P190)而监察委员会履行的是一种国家监察职能,即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专门负责对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出现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的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置,开展反腐败工作和廉政建设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实现了对中共党员的全面覆盖。而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行政监察的主要对象与范围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主要查办的是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不包括职务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委员会的职能不是各种监督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以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履行国家监察职责的专责机关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实现监察对象与监察职责的全面覆盖,既调查职务犯罪,又调查职务违法,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置。监察委员会依托纪检机关,拓展行政监察,衔接司法机关,这种国家监察模式拓展了行政监察的对象与范围,开创了国家监督体系的新局面,实现了“一加一大于二、等于三”的效果。由行政监察向国家监察的转变,决定了监察委员会在职能和性质上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有着根本性差异。 [33](P61-62)此外,与“专门机关”相比,“专责机关”的属性定位不仅强调了监察委员会在行使国家监察职能上的专门性职责、专业化特征,更加突出强调了监察委员会的法律责任和历史使命。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监察权,对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不仅仅是监察委员会的职能和职权,更重要的是监察委员会的使命担当和法律职责。就监察委员会的履责方式来看,监察职责不仅要“专门”,还要“具体、特定”,即监察委员会不是对公权力机关开展“抽象”的监察,而是要对公职人员的具体履责行为进行监察。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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