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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外部审计的连带赔偿责任探讨

作者:廖望  2021-09-15 14:41  新传播    【字号:  

《证券法》《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与《注册会计师法》《审计侵权若干规定》针对上市公司外部审计侵权的过错认定标准存在龃龉,致使《审计侵权若干规定》未产生限制连带赔偿责任运用的实际效果。纵观比较立法例,当前针对外部审计侵权下连带赔偿责任的态度已开始从限制向废除转变,这不仅源于制度激励层面的考虑,更基于公司治理体系内部协调的考量。外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功能定位表明其不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主要责任,但在连带赔偿责任框架下,责任分担比例的设定不能防止在面临大额索赔时,审计机构成为“深口袋理论”下的风险转嫁承担者,进而影响公司治理的权责体系。因此,将连带赔偿责任引入外部审计侵权领域并非适宜,应当严格限制乃至取消适用。


3.外部审计历史定位再审视

目前对外部审计赋予高度期待的观点并不鲜见。该类观点认为在上市公司治理体系不完善的背景下,公司内部治理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约束,有必要构建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而外部审计的介入可以弥补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替代效应。 [23]

然而,由前文分析可知,无论是美国还是我国,审计委员会的内部监督是为了弥补外部审计监督机制不足而出现的。换言之,近年来公司审计监督的发展方向并非“由内及外”,实际上恰恰相反。当前,一种观点认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内部控制中形同虚设,“自我监督”的力度必定不足。然而,越来越多的实证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制度在公司治理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如专业的审计委员会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降低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成本,并能显著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24-26],更为重要的是,审计委员会有助于把控聘请的审计机构质量,并提升审计机构在公司内部的话语权[27]。但审计委员会也有其局限,据调查,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仅有不到40%的履职活动既可信又活跃。 [28]

总体而言,审计委员会和审计机构应当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不能过于强调内部控制的作用,也不能过度倚赖外部审计。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外部审计处于增强内部控制的辅助机制地位。由是观之,从历史定位的视角观察,让承担辅助职责的审计机构成了实际上的主要债务人,甚至“代替”审计委员会赔偿投资人,实际上是一种不甚合理的制度安排。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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