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权益管理研究*—以农村传统艺术为例
作者:徐晔彪 2020-05-14 11:19 新传播 【字号:大 中 小】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定位、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授权、知识产权维权等知识产权活动缺乏有效管理,而其知识产权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知识产权权益管理。
五、总结与讨论
第一,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后,会更多地表现为紧密型的长效协同机制和稳定型的长效协同机制。要确保其稳定及长效的机制在农村传统艺术创作及创编中严格落实,急需制定更加规范的知识产权权益管理制度和构建更加合理的知识产权权益管理机制,尽最大的努力提升社会公益效果,用法律法规和相关机制的完善来分情况、分阶段建立更加健康健全的农村传统艺术知识产权权益管理制度和体系。
第二,科学、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规则的制定有利于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的稳定性。利益是表演团队与高校以及艺术研究机构进行艺术创作与创编的动力和纽带。一般来说,表演团队与高校以及艺术研究机构的结合有其矛盾性。高校和艺术研究机构注重对学术价值的追求,而表演团队则较多的关注商业利益。尽管高校和艺术研究机构的研究工作具有普遍性、公有性、无私性等特征,但是也应该允许高校和艺术研究机构科研人员通过市场展现其学术能力,表现其社会贡献以及得到市场个人利益回报。由此可见,高校以及艺术研究机构作为创新的主体,对利益的追求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应然要求。表演团队本质商业特征也决定了其对利益的追求是其参与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的必然结果。为此,为保证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的稳定性,科学、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规则的制定至关重要。
第三,科学、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规则的制定有利于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的良性运行。进入新时代,创新更多地表现为知识产权的创新,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的成果更多地表现为知识产权等无形的财产权及其带来的巨大的经济效益。只有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规则,才能保证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的各方都能够充分发挥其知识创造能力,实现各种创新要素的优化组合。在此良性循环的背景下,高校和艺术研究机构能专心进行有效的艺术创新研究,为农村艺术表演团队的创新提供有力智力支持,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艺术表演人才,最终能产生一批既保有文化传承,又具有现代气息,能满足各方文化需求的优秀农村传统艺术作品。
作者简介:徐晔彪,湖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湖北黄石?435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