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权益管理研究*—以农村传统艺术为例
作者:徐晔彪 2020-05-14 11:19 新传播 【字号:大 中 小】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定位、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授权、知识产权维权等知识产权活动缺乏有效管理,而其知识产权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知识产权权益管理。
益,利用财政性资金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权益;二是不涉及重大社会公共权益的,利用财政性资金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权益[1]。
对于第一种情形涉及重大社会公共权益的情形下,知识产权权益该如何分配,参照《科技进步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涉及政府安全、政府权益和重大社会公共权益的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知识产权的归属不属于创作与创编项目承担者。当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农村传统艺术的传承、弘扬和发展时,比如某种传统艺术的公益性演出和宣传,知识产权归应属于政府公益项目。政府资金支持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是以扩大社会福利为最重要的目的,政府在社会福利实现的保证上更有力度。涉及重大社会权益的知识产权成果,通常都建议将控制权放在政府手里。
对于第二种情形,主要是带有营利性的目的。利用政府资金进行某种农村传统艺术的创作与创编,其产生的知识产权应归属于创作与创编项目承担者。该种情形下,创作与创编项目承担者拥有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成果的知识产权的自主支配权。另外,政府因其参与了资助,是资助主体,参照《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还享有无偿使用权和无偿介入权。“无偿实施权”和“介入权”由政府来行使权利,通常都由其指派的相关机构代表执行,譬如由资助机构执行?!拔蕹ナ凳┤ā焙汀敖槿肴ā钡娜ɡ男惺共挥跋煺涤械闹恫ㄈㄒ?。
(二)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成员之间旳知识产权权益分配
在外部关系方面,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会跟政府、中介或金融机构等形成权益分配关系。其中,政府关系较为复杂,其与中介结构或金融机构通常都是普通的合同关系,权益分配主要为分配报酬或者支付利息。而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具有不同的组成方式,分配方式也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但是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成员之间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规则,主要由各创编主体自主决定,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政府法律,主要参照《合同法》中的“约定优先于法定”原则。
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中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规则,要根据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模式的宽松和严格来制定。如果模式是简单的委托研究或者咨询式研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完全享有其知识产权,无偿使用权和优先受让权由相应的委托人享有。对于比较复杂并且协同程度比较高的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模式,参照《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同时规定,农村传统艺术创作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成果归其共同开发的所有人员共有,除非这些人员之间有另外的事先约定。
我国的“合同法”的规定,并不是专门为农村传统的艺术创作主体而设置的,可以对创作主体之间进行合作调整。这些主体可能在价值观和文化理念上有共同性,通常他们可以强强联合,而农村传统艺术的创作与创编,具备不同价值观与文化观念之间的互补优势,可以实现协同效应。表2是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安排(见表2)。
表2?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安排
知识产权制度安排 | 与表演团体相关的内容 | 与高校相关的内容 | |
1 | 表演团体拥有知识产权 | 高合作产出率 表演团体自由度非常大 | 繁重的艺术研究任务 研究突破水平较低 |
2 | 表演团体拥有知识产权 允许高校进行持续的艺术研究和进行创作 成果的表演和传播 | 高合作产出率 | 培养人才 失去获得更高收益机会 |
3 | 高校拥有知识产权 表演团体获得所有领域的独占许可 | 保持竞争优势 知识产权使用上限制 合作意愿减退 | 分享高附加值利润 |
[1]张体勤:《项目利益相关者协调度测评研究》,《南开管理评论》,201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