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权益管理研究*—以农村传统艺术为例
作者:徐晔彪 2020-05-14 11:19 新传播 【字号:大 中 小】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定位、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授权、知识产权维权等知识产权活动缺乏有效管理,而其知识产权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知识产权权益管理。
它就有了在高校内部优先表演和宣传的权利。所谓优先转让权,是指按照法律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拥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将权利进行转让时,其他的创作和创编多方主体可以在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选择购买/享有其转让的权利。
(三)农村传统艺术的收益分配权、奖励请求权和报酬请求权
当农村传统艺术知识产权产出成果带来了收益后,参与农村传统艺术创编与创作的各方人员都会对其有分配的权利,这种权利叫做收益分配权。奖励请求权和报酬请求权通常是关联发生的,一般指参与农村传统艺术创编和创作中的单个人或者其他人员分享成果的一种方式。农村传统艺术创作团队通常用这种方式当做其激励方式的一种。参加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的全体人员,依据各自在创编过程中所做的贡献,来进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对于收益的分配一般采用给付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的资金,或者股权。给付方式可以是一次付清,也可以按需要进行持续性的分配。
(四)农村传统艺术的知识产权的介入权
当农村传统艺术的创作有政府方的投资参与时,其知识产权在允许的期限内暂不实施,或者为了重大社会公共权益的需要,政府可以将该知识产权许可他人实施。这种方式的推行是为了确保其知识产权成果能够通过一段时间的运作,真正转化为经济效益,促进社会效益的提升。政府介入允许其他方实施知识产权,仍然会发生费用,这笔知识产权的许可费仍然归属知识产权所有人拥有,政府此时仅充当代理者的角色。
(五)农村传统艺术二次创作与创编的知识产权权益
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通常不是一次就能够完成,需要长久持续的创作与创编。对原创作与创编项目的二次创作与创编会形成新的知识产权成果,比如,新的舞美、改造后的唱腔、升级后的新剧本等。此时产生的权益应当由各创编人员共同享有,也属于农村传统艺术创作和创编的知识产权权益。
(六)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的风险承担
在农村艺术创作和创编的过程中,通常也会有一定的风险。创作创编有时不会被市场接受,没有任何收益。此时,知识、时间和资金等的投入跟所获得的收益就会失衡。其各方主体都需要分担风险,风险的分担也是农村艺术创作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的重要内容之一。风险的主要类型,包含技术层面风险、市场层面风险和合作层面风险三类。技术层面风险,指的是农村传统艺术带有显著的区域和地域特点,对原有农村传统艺术的技术改造,可能会失去其原生态特色;市场层面风险,指的是农村传统艺术的地域性特点决定其存在的固定化的市场人群,市场瞬息万变,此时创作的作品后期推出时很难保证一定会获得经济效益;合作层面风险,指的是农村传统艺术因存在不同的创作主体,各方主体的价值观和所追求的目标都不尽相同,在合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类的纠纷,比如道德风险、违约风险,这都使得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风险性较高。风险通常跟收益都是呈正比的,风险越高可能收益越多,在农村传统艺术创作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中更需要体现出风险的分担。
三、农村传统艺术知识产权权益管理原则
(一)权益平衡原则
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参与者不仅包含高等院校、艺术研究机构,还包含政府、中介机构或者金融机构,涉及的主体具有多方性。各方主体参与创作与创编的重要目标就是能够获得收益。其中,知识产权的权益是大家非常重视的,怎样平衡各方的权益是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的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要充分保证能够最大程度的增进社会公益,这主要是针对有政府参与投资的创编与创作项目。政府资金资助最显而易见的目的就是提升社会公益效果,使全体劳动人民都能够享受到创作的成果。因此,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规则,必须充分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体现利益分配的公益性[1]。
要遵循投入、风险和收益一致的要求,这主要是针对自发的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中,对各方参与人员进行的权益分配。此时,考虑最多的是资金投入、时间投入、知识投入和相应承担风险的大小,以此来保证各主体之间的权益能够平衡,体现权益分配的公平性。
要保证创作与创编个人能够充分分享创作与创编的知识产权成果,这主要是为了保证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内部各成员之间的权益平衡。农村传统艺术创作和创编的内部人员譬如演员团队需要获得均衡的权益和良好的激励,才能够真正让大家感觉到其能够共同分享到创作与创编的成果。这些权利主要包含个人拥有报酬请求权、奖励请求权等,体现权益分配的效率性。
(二)动态周期原则
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在各个阶段都具有其特殊性,会展现出不同特点。因此知识产权权益的分配在不同阶段应该有不同的标准。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分为艺术研究阶段和推广应用阶段,呈现出优势互补的局势。根据表1,在艺术研究阶段,高等院?;蛘咭帐跹芯炕怪饕砸帐踅醒芯?,主导从事艺术研究活动,此时表演团体没有更多参与,其投入主要是资金投入。艺术研究活动的风险一般由高等院?;蛘咭帐跹芯炕估闯械?,此阶段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理所应当由高?;蛞帐跹芯炕够竦酶?;在推广应用阶段,主要活动开展是表演团队,由其主导推广。推广成败的风险则跟高校和艺术研究机构无关,直接由表演团队承担。此时,知识产权的权益应由表演团队获得更多。两种阶段的权益分配标准都会向主导方倾斜,由此,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规则应该体现动态性和灵活性。
表1?农村传统艺术权益管理影响因素
艺术研究阶段 | 推广应用阶段 | |
创作与创编的主导者 | 高校和艺术研究机构 | 表演团体 |
风险及主要承担者 | 艺术研究风险 高校和艺术研究机构 | 商业化风险 表演团体 |
贡献程度 | 高校和艺术研究机构>表演团体 | 高校和艺术研究机构<表演团体 |
投入 | 高校和艺术研究机构>表演团体 | 高校和艺术研究机构<表演团体 |
分配内容 | 艺术研究成果 | 经济权益(销售收入) |
(三)意思自治原则
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推动。除此种形式外,更多的都由表演团队主动与高等院?;蛘咭帐跹芯炕棺杂勺楹?,组成创作和创编的团队,来更好地提升表演团体的创作与表演能力,进而取得持续性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因此,尊重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也是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内容的重要原则之一。
四、农村传统艺术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路径
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过程环节多,参与者也多,不但有表演团队,还有高等院校、艺术研究机构、政府、中介机构、甚至是金融机构。其营运模式有松散型的,也有紧密型的。松散型如案本开发、委托研究,紧密模式如共建实体等。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中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路径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形进行设计。
(一)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整体与政府之间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
政府资金支持下的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的权益分配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涉及重大社会公共权
[1]张洋:《农村传统艺术权利归属之次序探析》,《知识产权》,2015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