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与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在逻辑及其制度完善*——兼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作者:周晨 方翔 2021-10-26 19:24 新传播 【字号:大 中 小】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受计划经济体制转轨的影响,预防和制止行政性垄断、减少法规政策的不公平导向,成为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内容。具有事前预防和控制行政性垄断功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估不仅有目标上的一致性,在具体的制度实践和评价标准中也存在交互性与契合性,因而成为我国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实现路径。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仍然面临着一些现实困境:一是自我审查模式的成效不彰,存在流于形式、能力不足的问题;二是缺失制度约束与激励机制,致使审查主体的积极性不高。借鉴国外的经验做法,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以采用“自我初步审查——第三方深度评估”模式,理顺自我审查与第三方评估的关系。同时,可探索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核机制,这既是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审查积极性的有益举措。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评估的总指标可分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措施”三个方面。在此基础上,可细化形成9个一级指标、28个二级指标,进而形成一套体系完备、内容完整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评价机制。
四、通过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现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
(一)改良公平竞争审查评估模式
2019年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在现有自我审查模式的基础上,对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作出明确要求。但如何厘清“自我审查”与“第三方评估”的关系,确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公平竞争审查评估模式,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综观国际社会,各国(地区)均结合其历史、国情和经济发展阶段制定了具有特色的竞争评估模式,总体上有4种模式可资借鉴,其有益经验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评估模式的构建完善具有重要启示。
其一,以新加坡为代表的内部评估模式。根据新加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在拟定相关政策时必须要进行政策影响分析,并形成具体报告。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就是对公平竞争的审查,即竞争评估,这是法定的必备内容。新加坡竞争委员会(CCCS)作为竞争政策的执法部门,并不主动开展针对政府政策的公平竞争审查,更多的是发挥指导和建议作用。例如通过制定和发布《竞争评估指南》,为政策制定部门的内部评估明确了分析框架和评估标准。同时,也对政策制定部门提出的特定竞争问题提供专业的指导意见。 [20]然而,竞争委员会仅就政策制定部门提供的信息和关于竞争问题提出相应的专业意见,在此过程中并不征求第三方意见,因此,新加坡的内部评估模式相对来说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