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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功能定位与完善路径

作者:黄彦钦  2021-09-15 14:41  新传播    【字号:  

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得以平衡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目标和其他社会目标。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并未将任何主体、行为、行业排除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适用范围之外,而是规定某些特定情形下,经公平竞争审查被认为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仍可获准实施,属于广义的反垄断豁免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功能,例外规定中的豁免情形应当细化和完善,国家安全、社会保障、科技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中小企业发展、对外经济利益应当作为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列举式情形;兜底条款中只应将公平竞争审查豁免情形的设定权赋予法律。为了避免例外规定被滥用,应当由独立机构对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适用进行审查或复核。


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适用程序2.0版由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但将审查报告和相关资料全部送交上级机关或专门机关复核,由上级机关、专门机关与政策制定机关共同承担法律责任。通过引入外部机关,可以避免政策制定机关适用例外规定的随意性;通过责任共担的激励机制,可以避免上级机关或专门机关将复核流于形式。这种机制设置仍然需要社会公众监督,并将相关审查、复核情况作为政绩考核和责任施加的依据。

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适用程序3.0版就需要将政策制定主体和审查主体分开。相较公平竞争具体标准的审查而言,例外规定的适用对独立性的要求更高。因此,即使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由政策制定主体实施,例外规定的适用也须经专门机关审查。一旦政策措施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要求,就应当将政策措施及相关材料报请例外规定专门审查机关审查,以确定是否可以得到例外规定的豁免。专门机关可以是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可以是新设的抽象行政行为专门审查机关,但不宜是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实际存在的地方利益使得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在许多问题上是一种利益共同体,下级机关的政策措施往往是经上级机关批示后出台的,因此,上级机关审查的独立性不如专门机关审查。此外,对于实施期限到期和逐年审查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赋予专门机关停止实施和调整、修正这些政策措施的权力。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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