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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司法改革中的法官惩戒与政治博弈—以1928年上海临时法院卢兴原撤职案为例

作者:姚尚贤  2020-05-14 11:19  新传播    【字号:  

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政权建立时接管的上海临时法院,其审判和司法行政制度是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查阅议决书内容,诸多谬误,而尤其于根本组织上不合原颁条例,为极端之违法,此种议决,殊无以折服被处分者之心……撤销此次议决,另饬组织,依法进行。[1]

即便在法官惩戒委员会做出《处分文》前,卢兴原亦并没有按照江苏省政府的命令卸任,而是在社会议论和来自江苏省政府的压力下继续在临时法院院长上主持工作。面对来多方的质疑,卢兴原辩解:

查卢兴原被议一案,既由司法部组织法官,惩戒委员会交付惩戒,依法官惩戒暂行条例第一条之法意,在未受惩戒处分以前,原有职务,自当继续尽其舆守之责。[2]

而面对卢兴原的不服从,江苏省政府以党政军联席会议的名义一方面严厉批评卢兴原的这种不服从政府命令又抗拒交接的行为:

窃查前上海临时法院院长卢兴原,业经江苏省政府令免本职,遗缺另委何世祯接充,乃近阅报载,何院长呈复省政府称,卢兴原抗不交卸,殊深应绝对服从,即日遵守交卸,若任其凭藉特殊势力,并髦法令,不特有负政府威信,亦具破坏国家纪纲。绝不愿官吏抗令之举,作俑于中外观瞻所系之上海,应请均部严令克日交卸。听候查办,以维法纪而全威信。[3]

并同时将此事提交国民党中央党部中央会议和国民政府讨论,以求回应卢兴原对江苏省政府命令和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处分文》的质疑和抗辩。至此,对于卢兴裁撤惩戒案的处理到达了当时南京国民政府政制体系的最高权力层级—国民党中央党部中央会议。其时为南京国民政府创立初期,虽然对于司法和行政的关系已经有一定法律进行规范,但处于变动和草创时期,对于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中的定位、司法独立和党权的关系等问题均尚未明确公布[4],仍然是沿用广州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制度,因而该案的处理必然影响到未来南京国民政府的权力架构设计和司法制度的运行。

在国民党逐渐强调党权作用的党国式国家权力体制影响下,一方面由于对于司法的政治化和工具化定位,司法与行政功能和目标的趋同进而导致两者之间的边界模糊化。另一方面由于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的实际行使者[5],面对来自司法和行政方面的冲突时候其取代了在法律规范中被认为是法官惩戒最高决议部门的法官惩戒委员会而成了纠纷的最终裁决者。这种超越已有法律规范而寻找其他组织实体解决问题并最终以党的组织机构作为最终裁决者的状况,实际上是国民党在司法领域推行司法党化的一种具体表现。因此,无论最终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是否支持法官惩戒委员会对于卢兴原的裁决,西式的司法独立作为一种理念和实践已经让位于党化的司法理念,而前者在南京国民政府时代式微的命运已经可预见。

(三)民族主义思潮支配下的法官惩戒实践

面对来自江苏省政府党政军联席会议和卢兴原因对惩戒结果存在争议而提交的裁决申请,国民党


[1]《卢兴原呈国民政府文》,《申报》,1928年7 月18日。

 

[2]《临时法院移交问题》,《申报》,1928年7月1日。

 

[3]《沪党政军联席会议呈中央电,严令卢兴原克日交卸》,《申报》,1928年7月5日。

 

[4]南京国民政府组织和权力架构的确定是在1928年10月正式公布《训政纲领》、《中华民国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范出台之后,而在此之前的政府组织架构是延续国民党政权广东时期的惯例,但已经出现了雏形。

 

[5]此处必须注意的是,在卢兴原案件吸引社会各阶层关注引发争论的同时,以胡汉民、孙科为首的部分国民党人提出按照孙中山先生在1924年《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的政权构建设想来组建国民政府,并以国民党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实行训政。而在同年8月中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的《训政大纲》和《中华民国政府组织法》和《司法院组织法》中均对其进行了正式确认和推行。而在此之前,国民党实际上已处于南京国民政府权力体系中的最顶端。具体详情课参见:[美]费正清等主编:《剑桥中华民国(上)》,杨品泉、孙开远、黄沫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6~230页。

编辑:新闻中心-实习生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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