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 建设法治先行示范城市
■李朝晖
深圳要继续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建设,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贡献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
1992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至今已整整30年。这30年,深圳在立法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截至2022年6月20日,深圳共制定法规255项,其中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法规49项。这些法规覆盖了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贯穿了改革开放的全过程。通过先行先试、灵活变通与创新立法,推动、引领、保障了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在经济特区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深圳要继续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建设,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贡献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
一、深圳经济特区立法30年的成就
为深圳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自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以来,深圳敢闯敢试,勇于突破传统经济体制束缚,在一些缺少国家层面法律规范的领域积极探索,率先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合伙条例、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企业破产条例、个人破产条例、财产拍卖条例、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数十部法规,促进了深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激发了市场活力,使深圳成为国内营商环境最好的城市之一。
为深圳自主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保驾护航。为保障和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深圳先后制定了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创业投资条例、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技术转移条例、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科技创新条例、数据条例等法规,为自主创新、新兴产业发展和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为深圳城市有序和谐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深圳在从一个边陲小镇发展成为现代化大都市过程中,通过立法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制度,持续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根据城市特点和管理需要,深圳制定了环境?;ぬ趵?、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绿化条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医疗条例、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居住证条例等有关城市管理、民生保障、社会安全等各个方面的法规,为深圳城市管理提供全方位的法治保障,推动城市治理现代化,向着民生幸福城市迈进。
为国家立法和其他地方立法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经验。30年间,深圳有100多部立法走在国家前面,有40多部特区法规直接为国家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其中有些法规被国家立法整体参考,如两个公司条例、律师条例等;有些法规在制度创新方面为国家和其他地方立法提供了直接经验,如商事登记制度、房地产登记制度、无偿献血制度、欠薪保障制度等;有的法规在立法理念创新方面被国家立法和其他地方立法所吸纳,如质量条例中的质量引领标准先行理念,环境?;ぬ趵械纳畔燃崾氐紫呃砟睿投叵堤趵械暮托彻采砟畹?。
二、新时代经济特区立法的新要求
如果说过去30年,经济特区立法为改革开放和深圳经济特区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为国家立法的完善提供了有价值的经验借鉴,那么,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加快推进,经济特区立法要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继续发挥好作用。
必须勇挑重担,继续探索创新立法。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不断完善,以及《立法法》对地方立法权限的要求,立法创新的空间逐渐变小。与此同时,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外部环境的剧烈变动,也使立法创新的难度加大,但同时也使立法创新更为迫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要求深圳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深圳应当按照中央要求,勇挑立法探索创新的重任,精准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点,适应改革发展新情况的需要,制定改革创新亟需的特区法规,保障深圳经济社会发展,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贡献深圳智慧、深圳经验。
必须完善立法机制,加强高质量立法供给。立法质量是法律体系建设的生命线,也是建成法治城市的重要基础。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有法可依”已经基本实现,从国家到深圳市自身的立法工作均已从数量型和速度型向质量型和效益型转变。进入新时代,深圳要不断健全和落实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制度机制,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完善立法计划制定和立法规划编制机制,严格遵循立法工作程序,严守立法权限,推动立法精细化。在立法项目确定上,要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在立法草案提交审议时,对立法所秉持的理念、立法所创设的制度要有清晰的说明;在立法的协调性方面,要确保条例各条文之间、不同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在立法通过后,要关注法规的实施效果。要增加立法过程的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健全立法立项论证、重大立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常态化立法后评估等机制,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收集反馈立法信息的哨点作用,努力保障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立法真正聚焦群众所需所想、所急所盼,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良法。
必须立改废释纂并举,推进立法与改革协同并进。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和国家法治的不断完善,以及“改革必须于法有据”观念的树立,深圳应当继续保持立法保障改革、立法推动改革、立法规范改革,立足先行示范区建设中改革创新的需要,及时推进法规的立改废释纂。在加大特区立法权使用、制定特区条例促进改革创新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要重视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及时修改和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符的法规,以及采用暂停法规性文件的适用、暂时调整和暂停法规部分条款适用的方式,为改革探索提供法治依据;还要重视法规之间的衔接、法规体系的协调性,探索开展法规编纂。要加强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继续探索开展“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切实以良法引领改革、推动发展、保障善治,以高水平的法治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
三、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的新任务
2022年,我们将迎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深圳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将立法权优势转化为法治与发展优势,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助力深圳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
不断完善前瞻创新的制度体系。近年来美国不断挑起的贸易战、“卡脖子”和搞小团体试图孤立中国的事端,我国外贸出口、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受到一定冲击。面对复杂的局面,深圳作为科技创新型城市、外贸出口大市,需要在经济上积极应对,也要在立法上长期谋划,通过制度创新提升竞争力,努力化危为机。要继续突出制度创新和观念创新,加强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无人驾驶、大数据、信息安全、生物医药等新兴领域的立法探索与创新,构建技术创新制度体系,?;た萍即葱鲁晒?,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推动科技创新和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成长。
持续完善构建高质量营商环境的相关立法。2022年世界银行发布了新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深圳应当比照新的指标体系查找弱项差距,研究和推进相关立法的完善。特别要关注新增加的公平竞争板块,加快《深圳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的立法工作。外商投资、社会信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税收征管服务保障等已经启动的立法也要加快完善草案、及时安排审议。对于近年来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进行的大量探索和取得的经验,在条例成熟时要从政府规范性文件上升为特区条例。进一步梳理营商环境有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完善,强化制度之间的衔接,从总体环境到各具体方面协同完善营商环境。
探索制定完善自贸区合作区立法。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等是深圳探索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试验场,其具体定位、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发展模式等均需要通过制定专门的法规予以明确,为国家扩大对外开放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其中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均已于2020年出台,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条例、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人保护条例等的立法也应加快,保障推进深圳与香港深化合作、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开放型创新型产业体系加快形成,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中发挥更大作用。
精细社会民生立法。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养老、教育、住房等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关于健康、教育、户外运动、公园管理、住房保障等涉及民生领域的立法需求大幅增多,要尽快从立法调研进入到实质立法阶段,通过立法保障市民享受更优质的民生服务。此外,自经济特区建立以来,深圳已经制定100多项关于城市公共安全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道路交通安全、公共设施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治安安全和自然安全等各方面。随着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对安全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以及新问题新现象不断出现,应及时对原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加快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自然灾害防治、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管理等当前公众关注的方面的立法,做到统筹发展与安全,为建设民生幸福城市提供法治保障。
(作者系深圳市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