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斩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链条
■左德起
提要
消除拐卖妇女的丑恶现象,切实保障妇女权益,需要我们系统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的改革完善,将妇女权益的保障和科技发展、社会治理有效结合,把妇女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妇女权益保障水平,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真切反映,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社会的共同责任。如何更好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议题。社会迫切需要从此类犯罪的刑法规制、社会监管救助等方面综合考量,从法治层面消除此类问题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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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制对拐卖犯罪的惩治规定
纵观世界各国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刑罚规制,各有特点。日本刑法规定的“略诱、诱拐罪”一共包括5个罪名,其分别是拐取未成年人罪、营利目的的拐取罪、勒索赎金目的的拐取罪、移送国外目的的拐取罪、收受被拐取者罪。除以营利为目的的拐取罪外,其他类型的略诱、诱拐罪以被害人的告诉为前提,之后公诉机关才能提起公诉。在已经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只能宣告婚姻无效、取消婚姻,被害人才有吿诉的权利。除刑法外,日本《卖淫防止法》《儿童福利法》《职业安定法》这类特别法也对拐卖问题有所规定。韩国刑法中专门设置规制“诱拐罪”相关的犯罪活动,加重对惯犯的处罚,对于诱拐人口犯罪的未遂犯均定罪处罚。《德国刑法典》第十八章“侵犯他人人身自由”中规定了掳人罪、诱拐未成年人罪、买卖儿童罪。诱拐未成年人罪、买卖儿童罪的处罚要重于掳人罪,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ぃǘㄐ滔喽云渌医系?;美国《犯罪与刑事程序》规定了劳役罪、与奴隶贸易有关的犯罪、奴役诱骗罪、因出售沦入强制劳役状态罪、掠取、拘捕、运输或买卖奴隶罪、从美国运送被拐卖人罪,还对此类犯罪的上下游产业也进行了规制,该法对拐卖人口犯罪处以较重刑罚。配套制度方面,美国制定《贩卖被害人保护法》,通过法律制度设计对拐卖人口中的被害人进行保护。
我国刑法不仅对拐卖犯罪严厉惩治,而且对收买被拐妇女犯罪也列入罪行予以严厉惩治,如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简单对比这两条规定,很容易让人觉得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相差悬殊。
一些法学界专家纷纷表示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量刑过轻,已经到了与共同对向犯的法理不能兼容的地步,应当加重量刑。事实上,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钡谒目罟娑ǎ笆章虮还章舻母九?、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五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钡诹罟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比绻章蛘卟⒚挥写シ讣又卮Ψ5奶蹩睿笔章蛘呙挥薪洗蟮闹鞴鄱裥?,也没有实施严重侵犯被拐卖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和保障人权原则的角度来看,对收买者与拐卖者处以同样的刑罚是不合适的。
也有声音说,没有收买妇女的需求就没有拐卖行为的产生,加重收买者的刑罚可以起到从源头上预防犯罪的效果。孟德斯鸠说过,对没有认识到羞耻者施加重刑,效果和意义都是有限的。刑法规定的比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要重的罪名有很多,如故意伤害罪、诈骗罪、走私犯罪等,并没有因为刑罚重,犯罪的数量就会减少,反而比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多得多。一味的加重刑罚并不一定会减少犯罪的数量,相反惩罚犯罪的同时,罪刑相适应原则和保障人权原则也需要遵守。例如,存在一些收买者没有较大恶性,且被拐卖妇女已经决定留下生活的情形下,对收买者过于严厉的惩罚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和保障人权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加重惩罚只是治标不治本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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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拐卖问题需加强综合监管与社会救助
打击犯罪,执法首当其冲。尤其要打击拐卖妇女上下游全犯罪链,关注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对于性别比失衡严重的地区、穷困边远山区等进行清查,加强执法力度。除此之外,还需加强综合监管与救助,鼓励群众参与打拐,建立有奖举报制度,从内部攻破堡垒,减小破案难度。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保障救助制度,多关注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及时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保障其人权。
要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尽快建立起“执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保障部门”的?;ち刺?。在大数据时代,要将妇女、儿童的就业、社保、入学、救助数据用准、用活,通过大数据及时跟进辖区妇女、儿童的贫困异常情况,压实责任,强化执行。国家应当建立起有效的国家收养制度,设立国家收养机关,在解救被拐妇女儿童后对其进行妥善照料,以此达到?;け还崭九?、儿童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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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拐卖要在消除贫困的基础上推进法治建设
在根本上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需要弄清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对于拐卖妇女、儿童来说,自然是因为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需求存在。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有以下几点原因:封建愚昧思想的毒害;男女比例严重失调;法治观念淡??;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健全。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根本原因是贫困。在一些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许多人收入较低、文化水平较低,在缺乏娶妻生子资本的现实和“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统思想影响下,“买老婆”成了他们的最终选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守人民情怀,紧紧依靠人民,不断造福人民,扎实推动共同富裕。要以有效举措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就业、收入分配、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托育、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等问题统筹解决好?!惫掏卣雇哑豆ゼ岢晒?,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发展,才能提高民众思想水平,推动妇女回乡就业,增强民众法治观念。早日实现共同富裕才能真正驱散贫困阴霾,从根本上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每一个拐卖妇女案件都是血泪悲剧。拐卖妇女犯罪及相关社会问题的根治需要以刑法严厉打击、社会监管救助、犯罪行为预防等多种方式解决。刑事法律自然需要发挥其应有的预防犯罪和惩罚犯罪的重要作用,但也不可过分扩大刑罚的作用,盲目认为加重刑罚是治本之药。消除拐卖妇女的丑恶现象,切实保障妇女权益,需要我们系统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的改革完善,将妇女权益的保障和科技发展、社会治理有效结合,把妇女?;すぷ髀涞绞荡Α?/p>
(作者系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