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发秩序一定优于建构秩序么
■吴荻枫
不管是自发秩序还是建构秩序,至少要能够包容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这应该是良好秩序的一个必要条件
市场经济是一种典型的自发秩序,而且是一种良好的秩序。自由市场具有解决分散知识的机制,因此可以充分利用资源,并不断克服现有的缺陷,不断创新,从而推动经济发展。
市场经济的成功引起了人们尤其是经济学家对自发秩序的关注,并将视线转到市场秩序之外。许多人认为,自发演化的秩序一定是良好的秩序,或者,自发演化至少是良好秩序的必要条件,即使不是充分条件。也就是说,良好的秩序必然是演化的,虽然演化出来的未必是良好的制度。
然而,事实未必如此。首先,自发秩序未必是良好的秩序??伦饶稍凇妒谐」痰暮濉分芯俪鲎苑⒅刃蚍橇己弥刃虻睦印1热缬⒅贫攘亢?,虽然确实是自发形成的,但比起公制单位,可能是比较差的度量体系。公制单位与十进制相配合,而英制单位则不是,一个社会既使用十进制又使用英制单位,显然不会很方便。公制度量衡源自18世纪法国科学家的设计,并不是一套自发演化的秩序,但陆续被欧洲国家所采用,后来推广到全世界,代替了许多国家原有的经过漫长演化而成的度量体系。
此外,剧场效应是另外一个例子,大家都坐在剧场里看戏,前排某个人为了看得清楚点站起来看,他后面的人也只好跟着站起来,最后一排排都站起来了,但大家观赏节目的效果并不会更好,而且付出的成本还更高了。剧场效应在现实中有很多应用,这虽然是自发演化形成的,但并非是良好的秩序。
其次,非自发演化的秩序或者建构秩序未必不是良好的秩序。以美国为例,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虽然大量的民事和刑事法律都来源于判例的长期演化,来源于法官对法律原则的发现,而非立法机关的制定法,但美国制度的元框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美国宪法却是费城制宪会议上由数十名代表所设计的,是一种建构秩序。
当然,或许有人会争辩,美国宪法虽然是建构式的立法,但其实仍然是演化的结果。对此我们暂不争论,因为还有更典型的建构秩序的例子,比如二战之后的日本宪法。1946年2月,盟军占领当局最高司令长官麦克阿瑟将军紧急下令美国占领机构民政局起草日本宪法。仅仅花了九天就完成了日本宪法草案,少量修改后由日本议会通过,迄今一字未改。这是一部全新的宪法,并非是日本的历史传统演化而来,而是改变甚至某种程度上推翻了日本的历史传统。但这一建构秩序已被证明是良好的秩序,是宪政史上的典范。而且这也不是例外的孤例,二战后许多国家尤其是战败国重新制定了宪法,大刀阔斧地改变传统,重塑社会秩序的框架,而战后七十年的和平和发展表明这样的建构秩序是可行的。
因此,我们或许可以说,在市场之外,以秩序是自发演化还是人为建构来区分制度的优劣并不准确。那么,还有没有什么别的标准呢?回答应该是肯定的。既然市场经济已经证明了是良好的秩序,而经济体制对于一国的经济发展、生活水平乃至国力盛衰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市场经济也构成了至今为止最广泛最深入最复杂的人类合作网络,那么,不管是自发秩序还是建构秩序,至少要能够包容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这应该是良好秩序的一个必要条件。
(作者系西南民族大学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