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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不同判 “解方”来了

2021-12-07 21:41 来源:深圳特区报
蔡泳曦:不论是对于人民法院,还是对当事人来讲,“类案不同判”都是民事诉讼程序中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陈兵:“类案同判”的核心目标在于,追求类似案件裁判保持相对一致的司法逻辑和价值取向。

漫画:颜庆雄

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部分案件法律适用不统一、裁量权行使不规范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最高审判机关的职能定位出发,对进一步规范统一法律适用工作、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提出具体要求,促进“类案同判”,确保司法公正。本期思与辨就此展开讨论。

■主持人:赵鑫

■嘉宾:陈兵(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

左德起(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蔡泳曦(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A

最终是为了解决“类案不同判”问题

主持人:《办法》出台将产生哪些影响?

陈兵:《办法》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保证审判权依法正确行使的具体行动,有助于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之间、各地法院之间法律适用不一致、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推动“类案同判”,强化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量权正确行使。

左德起:一是《办法》明确了合议庭应当将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情况纳入评议内容,这有利于发挥合议庭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办法》明确了建设统一法律适用平台及其案例数据库的要求,可以为最高人民法院乃至全国法院法官办理案件提供精准、权威的类案检索系统,通过信息化技术推动法律适用的统一。三是《办法》有助于实现“类案同判”,这能够让当事人息诉服判,更好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蔡泳曦:《办法》是对前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的总结与延伸,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解决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类案不同判”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主要是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而不是对当事人、代理人提出的要求,最终实施效果还需要观察法院的贯彻落实情况。

B

“类案同判”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主持人:“类案同判”有何意义?

蔡泳曦:不论是对于人民法院,还是对当事人来讲,“类案不同判”都是民事诉讼程序中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之所以会发生“类案不同判”,往往是因为在某一特定类型的民事纠纷中,判决任何一方胜诉都有一定理由,但也存在一定问题。就本质而言,就是同时存在两种需要?;さ姆ㄒ妫街址ㄒ嬗址质粲诿艿牡笔滤?。在这种情况下,从某种意义上讲,此时判决哪一方当事人胜诉已经不是首要考虑的问题,重要的是要统一裁判尺度。对于法院而言,统一了裁判尺度,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压缩可能的权力寻租空间,更好地发挥法律的秩序价值。而对于社会公众或者说潜在的当事人而言,对行为后果也能够进行更准确的预判,更好发挥法律的引导价值。

陈兵:“类案同判”的核心目标在于,追求类似案件裁判保持相对一致的司法逻辑和价值取向。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事实的多样化,完全一致的案件几乎不可能出现,更多的是在案情逻辑和法律适用上相似的类案。推动“类案同判”并非要求裁判结果绝对统一或完全相同,而是要注重维护法制统一,追求裁判逻辑与价值取向的一致性。

促进“类案同判”,一方面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有助于妥善应对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减轻法官的裁判压力,避免出现“类案不同判”。

左德起:“类案同判”是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类案同判”意味着不同的人在相同或相似的案件中,能够得到相同或相似的判决。不同司法案件之间完全相同的概率很小,判断是否属于类案,一是要对不同案件的事实进行比较,二是要对不同案件之间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等进行比较。对于案件事实之间的比较,重点在于对案件证据的分析。而对于案件适用法律的比较,重点在于适用的法律条文是否相同、对于同一法律条文的理解是否相同。

C

“类案同判”是目的,“类案检索”是手段

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理解与适用》中,多次提到“类案检索”,其与“类案同判”有何关联?

左德起:类案检索是“类案同判”的前提。审判人员在作出裁判结果前,进行类案检索,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制作类案检索报告。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若不进行类案检索,“类案同判”将难以有效落实。

蔡泳曦:“类案同判”是目的,类案检索是手段。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愈发重视案例对于司法裁判的指导作用,为了实现“类案同判”,我们首先需要对既有的类案裁判进行一个系统的梳理,通过类案检索,为法院最终统一类案裁判尺度提供翔实准确的论据与支撑材料。文件中多次提到类案检索,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基本确定了“运用类案检索方法统一类案裁判尺度”这一工作思路,但正如前所述,这实际上是给各级地方法院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实施效果还需要看法院贯彻落实情况。

陈兵:通过类案检索,法官可以得到较为充足的司法判例,全面客观地把握案件裁判过程中的法律逻辑与价值取向,从而实现“类案同判”。因此,“类案检索”是“类案同判”的重要保障和必要程序,唯有通过全面客观的类案检索,才能更加科学系统地实现“类案同判”。

当然,真正实现“类案同判”不仅需要人民法院加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还需要更多主体参与。首先,案件争讼双方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注重类案的搜集检索,与人民法院形成动态的交流机制,减轻司法裁判压力;其次,全社会要积极营造尊重法治权威、维护法制统一的良好氛围,为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