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拓展的理由与方法*
作者:颜运秋 2021-10-26 19:24 新传播 【字号:大 中 小】
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识别与界定是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以及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先决问题,是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涉及到诉讼法和实体法诸多方面。从我国立法和实践来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总的方向是不断地扩大,但是,现有立法的规定与其说是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规定,倒不如说是公益诉讼案件领域。然而,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层面分析,现有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还是过于狭窄,而且,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与社会组织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不统一。消费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在扩大与限缩之间摇摆。这些问题严重束缚了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为了便于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更加有效开展公益诉讼,非常有必要及时反思我国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现有局限,分析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拓展的理由,探讨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拓展的方法。通过比较不同立法模式,发现列举肯定加“等”外概括的立法模式不合理,应当采取概括肯定加列举否定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首先通过原则性概括方式对案件范围作出一般性规定,然后以否定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具体事项作出明确列举,对于不予受理的具体事项不得以等外的形式任意扩大解释,只要不在不予受理的具体列举的其他公益案件,就当然属于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自从2015年检察机关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有所扩大,而且主要以“领域”方式来表达,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但是在不同性质的公益诉讼方面,案件范围是有差异的。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还是基本维持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案件范围既有扩大,也有缩小。从“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扩大到“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将“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仅局限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在行政公益诉讼方面,主要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ぁ薄肮型恋厥褂萌ǔ鋈谩比隽煊蛑懈河屑喙苤霸鸬男姓匚シㄐ惺怪叭ɑ蛘卟蛔魑喟讣鹚?。看上去案件领域增加了“资源?;ぁ薄肮凶什;ぁ薄肮型恋厥褂萌ǔ鋈谩?,但是这三个带有“国”字号的领域,其实是基于国家所有权纠纷而引发的案件,与其说是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倒还不如说是特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结束以后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其内容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办法的规定完全一致,充分表明了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肯定。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
为了直观起见,笔者按照时间先后,就立法与司法解释上对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表述,以表格的形式排列出来,让大家分析起来更加一目了然,从而更加清晰的了解到我国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发展脉络和现有局限(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