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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立法研究—基于理论法学的思考

作者:李?博  2020-05-14 11:19  新传播    【字号:  

欧盟立法并不是从法理的角度看待立法质量,而是从欧盟立法者必须尊重的立法原则和受约束的条件来看待这个问题。


基于知情选择权所作出的决策与直接民主有关。欧盟委员会在拟定法律提案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增加立法的透明性和民主性。比如,欧盟委员会每年发表的咨询和讨论文件(俗成绿皮书或者白皮书),一般会通过互联网技术供大家讨论评议,实现与当事人直接沟通和协商的目的;并且,欧盟委员会还会定期与法律提案的相关利益当事人面对面地进行交流,以此实现民主决策的目的。这种互动主要是为了提升欧盟委员会的立法质量,而且也增加了知情选择权的可能性,同时加强了欧盟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的社会可接受性。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欧盟的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并没有明确的分界线,所以可以这么说,正当立法原则不仅适用于立法行为,也可以适用于行政行为。可是,欧洲法院却在司法审查实践过程中做出了区别对待,对于欧洲理事会的司法审查行为无论是立法方面,还是行政方面,都是毕恭毕敬的;相反,对于欧盟委员会的司法审查行为无论是立法方面,还是行政方面,都采用的是严格控制的手段。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一方面欧盟委员会的民主问责制相对于欧洲理事会而言相对较弱,对于强调用民主术语证成立法理由的欧洲法院来说这是不能接受的;另一方面欧洲理事会通?;岽砼访肆⒎ǚ矫娴奈侍猓访宋被岣啻砑际跎细丛拥紊峡床患奈侍?。正是基于这两面的原因,欧洲法院的司法审查对欧洲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做出了区别对待。

(3)基本价值观

伴随着欧盟经济一体化逐渐向政治一体化的发展,欧盟的基本价值观与政策目标相结合,作为对欧盟立法的限制。现如今,欧盟的基本价值观为:欧盟是建立在自由、民主、尊重人权的基础上的,并且法治原则是欧盟成员国共同的原则。这个基本价值观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欧洲法院司法审查的实践做法,从而产生了很多值得尊重的立法实例。

3. 程序问题

一如前文所述,欧盟的任何一个机构做出的每一个行为必须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行事。欧洲法院司法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看欧盟的机构做出的行为是否按照《欧共体条约》所规定的程序行事,以及在民主问题岌岌可危的情况下欧盟的机构行事是否显得格外警觉。有人认为欧洲议会介入欧盟立法依旧是一个相当新的现象。相反,欧洲法院在一系列的案例中,已经通过具体行为证明自己是欧洲议会立法方面的可靠支持者。相对于欧洲理事会不尊重欧洲议会的立法权而言,欧洲法院用实际行动捍卫了欧洲议会的立法权。欧洲法院的作法,无疑将民主奉为欧洲法律秩序的基本价值。进一步而言,赋予了欧洲议会在欧洲法院的法庭上捍卫自己立法权的权利。不过,尊重司法审查,通过民主制度也发生在欧洲议会立法语境之外,例如,如果欧盟的社会团体之间所缔结的协议充分代表欧盟劳工和产业的话,那么经过欧洲理事会的批准,也可以直接变为欧盟的法[1]。

 

    三、欧盟立法模型的追问

(一) 三种竞争的立法模型

欧盟立法关心的是如何将立法过程“模型化”,更重要的是,以民主的方式可以证明这一点。随着时间的推移,欧盟立法的模型已经形成,大致分为三种立法模型:监管模型、政府间模型、议会模型[2]。这些模型都试图解释欧盟立法是如何运作的,以及用民主方式证明欧盟立法具有正当性。这些模型的范围严格说来不限于欧盟规则的制定,也包含了欧洲一体化本身的性质。每一个模型都希冀为


[1]卡罗尔·哈洛、徐宵飞:《全球行政法:原则与价值的追问》,《清华法治论衡》,2011年第14期。

 

[2]J.A.Caporaso. "The European Union and Forms of State:Westphalian,Regulatory or Post-modern?". Jcms 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2010(5).

编辑:新闻中心-实习生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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