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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主义与“麦迪逊时刻”: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的历史实践

作者:席伟健  2020-05-14 11:19  新传播    【字号:  

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民族国家的成文宪法,美国宪法的典范意义在于人们首次通过理性的辩论与抉择摆脱孟德斯鸠共和制理想框架和欧洲大陆近代主权学说的束缚,组建成不同于任何传统组织的有机政治共同体,并且在政府纵向权力的划分上开创了现代联邦主义政治“建立在多上的一”这一源头。


在两年后就夭折了。此后,直到1607年,由伦敦弗吉尼亚公司组织的一百多名殖民者才终于在北美站稳脚跟,建立了英国在北美的第一个永久性殖民地詹姆斯敦(Jamestown)。1620年,一艘名为“五月花号”的帆船载着100多名英国移民抵达普利茅斯。1630年,上千名英国清教徒在波士顿落脚,建立马萨诸塞殖民地[1]。所以,北美殖民地一开始就是各种宗教、社会力量的混合体,“五月花号公约”并不是美国宪政体系的唯一源头。

总的说来,北美洲殖民地的起源大致遵循三种模式:公司式(corporation)、业主式(proprietary)和契约式(compact)。所谓公司式,是指由民间投资人组成的股份投资公司,然后从王室获得特许状或宪章(charter),在北美某一特定区域建立殖民地。业主殖民地本质上是欧洲封建领地传统的延续—王室将北美土地作为礼物馈赠给拥有相当财力的王亲国戚和显赫贵族,赋予他们独占和统治该领地的权力。不过,契约殖民地的情况有些复杂:它们是以自发的形式组成,或从公司殖民地内分裂出来,最初也不曾从王室那里获得过特许状。大体上,它们拥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这些殖民地的组成基于殖民者之间签订的共同协定或契约?;谎灾庑┲趁竦刈畛醯恼魏头ɡ砘〔皇峭跏业奶匦碜?,而是一种带有自发性质的“公民契约”。尽管各北美殖民地有上述三种来源,但是这些殖民地政治体制的最重要的共同特征是殖民地内部事务的自治[2],这构成了美国民主的原始基石。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北美殖民地在其原始的政府机制中都包含了相当成分的自治权或允许自治机制生长的法律空间。此外,在决定殖民地制度成型的诸多因素中最为重要的法律传统方面,所有殖民地都遵循和沿用英国的法律传统,尤其是普通法的传统[3]。历史地看,这个传统将对美国革命时期各州的立宪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并在联邦宪法中留下永久的烙印。早期殖民者在建立和争取政治自治权中有两个重要特征:首先,殖民者十分看重成文法,赋予其几近神圣的地位。这种政治模式与英国政治遵循的不成文宪政传统有重要区别,也成为美国革命后以成文法的形式确定革命成果的传统渊源。殖民者不仅利用成文法或契约来争取权力,而且也注重用文字的方式将获得的权力和建立起来的政治实践规定下来。其次,早期殖民者对于法律的理解往往从契约或合同的角度出发,即将殖民地内外的各种关系—王室(或王室的代表)与殖民地之间(殖民地居民与殖民地政府之间、殖民地政府各部门之间和殖民地居民之间)—看成是一种相互的承诺[4]。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美国革命爆发前,北美殖民地其实就早已处于宪政秩序之下了。

北美殖民地与其他一切殖民事业相比,其最具决定性的独特之处在于,只有英国移民从一开始就坚持将自己构建成一个“文明的政治体”。而且,严格说来,这些实体并没有被设想成政府;它们无意于统治,也无意将人民划分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这些新的政治体是“政治社会”,它们对于未来的重要性在于形成了一个政治领域,它享有权力,虽不占有或吁求主权却有资格吁求权利。

总之,殖民地人民在与英国对抗之前,已经以自治体形式组织起来了,革命并未将他们推入一种所谓的“自然状态”抑或权力真空。在那里,对那些拟定了州宪法,并最终拟定了联邦宪法的人的制宪权力,殖民地的人民从来就不存在真正的怀疑。麦迪逊针对美国宪法而提出的东西,即美国宪法要“完全从次级权威中”汲取它的“总权威”,不过是在国家规模上重复殖民地自身在构建州政府时所做的事。为州政府草拟宪法的地方议会和民间会议,它们的委托人是从大量正式权威化了的次级实体即地区、县、区中汲取权威的。维护这些实体的权力不受损害,就是维护他们自身权威源泉的完整性[5]。由于没有在欧洲大陆国家中广泛存在的森严的等级制度,也不受旧有的不列颠文化及制度的任意


[1]234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82~83、6、8、22~23页。

[5][美]汉娜·阿伦特:《论革命》,陈周旺译,译林出版社,2007年,第149页。

编辑:新闻中心-实习生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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